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4)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8)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0)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1)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12)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党委做好盟市、旗县(市区)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设区市及盟所属旗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盟分院、派出及直属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3)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4)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5)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小黑河、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是自治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自治区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辖区的监所检察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各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3)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6)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犯罪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认罪认错的法制教育。
3.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同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5.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全面履行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草案共由12个单位构成,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院、包头铁路检察院、集宁铁路检察院、通辽铁路检察院、海拉尔铁路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检察官进修学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门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自治区检察院本级及所属独立预算单位共有12家,其中:财政拨款行政单位9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家。
截止2020年12月末部门本级核定编制数224人,全部行政政法编;在职人员实有人数207人,退休人员152人,离休人员6人,遗属8人,聘用制书记员84人。下属预算单位共有 409 个编制,实有522人。其中,在职300人,离休0人,退休144人,聘用制书记员78人。
(二)自治区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共有25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新闻办公室)、政治部综合处、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宣传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察技术处、法警总队、翻译处、检务督察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局、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机关党委。
小黑河地区检察院内设机构7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法警支队。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内设机构6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法警支队。
铁路检察分院内设机构12个,分别是:政治部、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司法警察大队、计划财务装备局、综合业务部、检察技术信息部、检务督察部。
纳入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情况见下表:
单位情况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
2 |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
3 |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
5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
6 |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
7 |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
8 |
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 |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
9 |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
10 |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进修学院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