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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17年度预算公开的说明
时间:2017-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要求,我部门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7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批复》(内财预【201782号)的批复已正式执行,现将2017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统计数予以发布。

一、2017年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我部门2017年预算由12个单位构成,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院、包头铁路检察院、集宁铁路检察院、通辽铁路检察院、海拉尔铁路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检察官进修学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工作职责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固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7、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3、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宫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硷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14、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党委做好盟市检察(分)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盟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5、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6、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7、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监狱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劳教所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批捕、起诉。

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4、对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调查办理。

5、对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6、对自治区监狱局第二医院及其所属的新西老弱病残管教队执行刑罚、监管改造和医药购销活动实行监督。

7、对保安沼地区农工贸公司、水电处、医院等非监管单位和社区开展巡回检察法律监督,提供法律服务。

8、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辖区各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和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3、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劳教所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6、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7、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四)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履行全区范围内铁路系统的法律监督职能,承担对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办等工作。

1、对于管辖范围内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和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

(五)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即不同级别的检察官由不同级别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1、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

2、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六)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全面履行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三、检察院内设处室情况

检察院内设处室27个,即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反贪污贿赂局一处、反贪污贿赂局二处、反贪污贿赂局三处、反贪污贿赂局四处、反贪污贿赂局五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法警总队、纪检监察室、检务督查处、翻译处、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人事处、教育处、宣传处、离退人员工作处、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四、2017年预算安排情况

(一)2017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我部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转;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我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18763.60万元。

(二)2017年度收入说明

2017年我部门预算收入18763.6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8069.60万元,即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给自治区检察院本级和所属二级单位的预算资金,较上年增加1300.70万元,主要为人员及公用经费增加700.70万元和新增安排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物业及运行经费600万元;其他收入394万元(2012年铁路检察机关划归自治区检察院管理时,铁路局移交的交通工具购置专项款);上年结转300万元(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三)2017年度支出说明

2017年我部门预算支出18763.60万元,包括:

1、支出按功能分类科目说明

1)公共安全支出17036.60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31.04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离退休人员经费。

3)住房保障支出496.50万元,主要用于按照政策规定向财政上缴的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2、支出按项目(性质)分类说明

1)基本支出9981.6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610.80万元;公用经费2370.80万元。

2)项目支出8782万元,其中全区检察系统服装费1292万元;全区检察官培训补助81万元;检察院本级和所属二级单位的办案业务费、刑诉法改革办案补助支出6809万元;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物业及运行经费600万元。

五、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我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总额513.1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7.93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3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经费2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25.20万元。

2017年,我部门拟组织全区检察业务部分专家出国司法考察,因公出国(境)经费较上年增加15万元;保安沼地区院因公务车辆使用年长,已经接近报废年限,急需更新,新增安排公务用车购置经费25万元;考虑到查办案件数量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增加9.35万元。综上因素,我部门2017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较上年度增加49.05万元。

六、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

我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此外再无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事项。

七、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反映我部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我部门用于行政和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我部门用于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我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附件:1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42017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52017年度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62017年度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7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8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