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蒙文
 
头部蒙文
今天是 支持IPv6网络
您的位置:首页>阳光检务>预决算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的说明

时间:2015-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内政办发【2015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108号)文件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的函》(内财行函【2015254号)的批复,现将我部门2014年决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4年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我部门2014年决算由11个单位构成,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进修学院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工作职责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全区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全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全区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全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 

  4、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全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全区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6、依法对全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全区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13、规划、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4、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5、负责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二)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监狱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劳教所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批捕、起诉。 

  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4、对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调查办理。 

  5、对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6、对自治区监狱局第二医院及其所属的新西老弱病残管教队执行刑罚、监管改造和医药购销活动实行监督。 

  7、对保安沼地区农工贸公司、水电处、医院等非监管单位和社区开展巡回检察法律监督,提供法律服务。 

  8、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辖区各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和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3、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劳教所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6、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7、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四)铁路运输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运输检察院履行全区范围内铁路系统的法律监督职能,承担对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办等工作。 

  1、对于管辖范围内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和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 

  (五)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即不同级别的检察官由不同级别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1、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 

  2、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六)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事务服务中心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三、检察院内设处室情况 

  检察院内设处室25个,即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政治部人事处、政治部宣传处、政治部教育培训基层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出庭公诉一处、出庭公诉二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计划财务装备处、翻译处、监察室、机关党委、法警总队、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化建设管理处、侦查信息情报处、检务督察处。 

  四、2014年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我部门2014年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4年收入合计61642.32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22158.48万元,占总收入的35.95%,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自治区检察院本级和所属二级单位的资金,与2013年相比增加3865.21万元,增加的原因主要为我部门检察院本级新建司法鉴定综合楼和扩建“两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增加。 

  2、其他收入39483.84万元,占总收入的64.05%,与2013年相比增加30813.42万元,主要为铁路检察院两级六院移交地方后,根据相关协议由铁路局为铁路检察院两级六院出资建楼款财政代管拨付到账。 

  (二)我部门2014年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4年我部门决算支出合计24574.95万元。 

  1、按功能分类: 

  1)公共安全(类)支出21743.26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69.98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离退休人员工资和抚恤金支出。 

  3)医疗卫生支出105.62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下属二级单位保安沼检察院及4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医疗保险支出。 

  4)节能环保支出349.92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能源节约利用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354.2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6)其他支出1151.96万元,主要为铁路运输检察院两级六院办公楼建设前期支出。 

  2、按支出性质分类 

  1)基本支出8504.83 万元,占总支出的34.61%,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106.94 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0.05%;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018.0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7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379.8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6.22% 

  2)项目支出16070.12万元, 占总支出的65.39%,其中检察业务支出7023.89万元,占项目支出的43.70%;基本建设支出3632.7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2.61%;其他资本性支出5413.53万元,占项目支出的33.69% 

  (三)我部门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4年我部门财政拨款决算支出合计22549.1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8497.64 万元,占总支出的37.68%,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5106.94 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0.09%;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010.8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6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379.8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6.25% 

  2、项目支出14051.53万元, 占总支出的62.32%,其中检察业务支出7023.89万元,占项目支出的49.98%;基本建设支出3632.7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5.85%;其他资本性支出3394.93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4.17% 

  (四)我部门201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4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497.6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486.7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010.8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五)我部门2014年 “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 

  2014年我部门(包括检察院本级及所属10个二级单位)共计支出“三公”经费 667.93万元,比2013年决算数减少36.23%,其中: 

  12014年我部门因公出国(境)支出1.76万元,因公出国(境)1个团组共计1人次,全部用于我部门参加其他单位组团进行的重要外事出访任务和境外培训等公务出国(境)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无自行组团出国考察。 

  22014年我部门保有公务车辆144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44.87万元,全部为我部门开支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4年我部门未购置公务用车。 

  32014年我部门公务接待费支出21.30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开展各类案件协调、检察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接待支出。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三)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我部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我部门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抚恤金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指我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医疗卫生支出:指我部门二级单位的医疗保险支出。 

  (七)节能环保支出:指我部门节能环保支出。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我部门(包括我部门检察院本级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附件:1、201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2014年度收入决算表 

        32014年度支出决算表 

        4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52014年度一般公用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6201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表 

        7201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5827 

友情链接
其他链接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抖音
抖音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