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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波一审获刑11年

时间:2019-11-04  作者:  新闻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 | |
11月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党委第五巡视组原组长杨静波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杨静波利用担任通辽市委常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使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61余万元;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7余万元,被告人杨静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39余万元。

 

被告人杨静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有848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静波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杨静波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如实供述财产藏匿地点,配合内蒙古监委暂扣、冻结涉案款物,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静波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杨静波主动上交内蒙古监委及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杨静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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