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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检察分院原检察长王秀春因贪污受贿等一审获刑18年

时间:2015-04-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3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依法指定管辖,交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兴安盟检察分院原检察长王秀春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案,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王秀春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秀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3.9万元,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7万元,构成贪污罪;王秀春退休后,利用其曾担任检察长的职位及职权便利条件,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2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而指令下级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被告人王秀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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