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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富民强区服务的意见

时间:2014-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四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紧密围绕“十二五”时期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条主线、富民强区这个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我区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走富民强区之路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增强检察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十二五”时期,是我区推进富民强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一方面,欠发达的基本区情和发展不足的主要矛盾使我区仍处于加快发展和大规模建设阶段,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另一方面,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走富民强区之路,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区各族人民。全区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在自治区贯彻国家扩大内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城镇化、加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改革开放等经济建设任务,以及深入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文化建设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改善民生任务中,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全区工作大局中去谋划、部署和推进,找准定位,主动服务,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我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富民强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富民强区服务的主要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意见》,以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服务和保障民生为重点,以业务服务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立足职能,依法办案,强化监督,延伸服务,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水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检察机关自身科学建设水平,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依法打击妨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富民强区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损害国家级新能源、新型煤化工、冶金和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等《纲要》所列重点产业基地发展的经济犯罪。依法坚决打击危害政府投资安全和民间投资合法权益等犯罪活动。加大对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商业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活动。积极组织和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确保国家各项财政、金融、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加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促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的构筑。坚决打击破坏自治区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依法追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放松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监管,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渎职犯罪。严肃查办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等生态建设工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中的渎职犯罪。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监管部门或有关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职责的,要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或单位提起诉讼,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的侵权责任。全面加强对大型风电基地、光伏示范电站、生物质电站和煤炭地下气化示范等大型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自治区经济绿色增长。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依法移交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突出加强对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关键技术及煤化工、冶金、稀土新材料、新能源、农畜产品加工等领域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项研究,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诉讼监督方式,依法纠正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不公现象,为优化自治区自主创新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围绕发展现代农牧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搞好服务。严厉打击危害农牧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种畜以及其他农牧用物资、机械等严重侵害农牧民利益的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牧区市场管理秩序。做好预防和查办涉农涉牧职务犯罪工作,突出查办农牧业结构优化调整、支农(牧)惠农(牧)资金管理使用,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复垦、电网改造升级、扶贫开发等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促进农村牧区改革和发展。

  七、坚决查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查办国有企业人员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权改革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及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依法惩治交通、水利、信息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以及土地、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重要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安置补偿、工程质量监管、环评审查等重要环节的职务犯罪,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保障国家投资安全。

  八、积极预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找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节能减排、超计划生产高耗能产品企业停产、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及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等工作中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监管部门等重点对象的监督,建立健全预防机制,积极提供预防咨询,开展有效的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继续认真开展“无职务犯罪单位创建活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和管理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巩固扩大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九、加强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富民强区中发生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行使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涉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存在的程序违法、裁判不公问题,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执行、超范围执行、久拖不执行等民事执行问题,及时监督审判机关依法纠正。加强民事督促起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顺利进行。

  十、强化关系民生的法律监督。紧紧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加大打击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严肃查办社会保障、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就医就学就业、扶贫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社会保障领域中侵吞、骗取、挪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灾救济救助等专项资金的犯罪,严肃查处失职渎职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犯罪,加强对涉及民生问题有关案件的诉讼监督,促进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十一、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法。慎重对待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和处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的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私分、侵占、挪用等非法所得的界限,正常经济交往与行贿犯罪、经济往来中的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的界限,企业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对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注意区分情况,分清责任大小,做到既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又依法惩处犯罪行为。注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避免因办案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办理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点企业案件时,高度重视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慎用强制措施,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十二、运用检察职能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和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在立案、批捕、起诉、抗诉等各个环节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的矛盾。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把案结事了作为执法办案的重要目标,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切实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以及下访巡访、联合接访、公开听证等措施,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发挥好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主阵地作用和乡镇苏木派出、巡回检察室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三、建立健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富民强区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检察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涉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案件的报告和沟通协调机制。对发生的涉及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影响科学发展的大案要案,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报告,加强与政府的协调。积极推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为“涉企”案件高质高效办理提供有力保障。加强与各类经济组织的联系,掌握所辖地区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妨碍司法公正的重点问题,每年确定若干工作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服务改革和发展的实效性。

  十四、着力提高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水平。下力组织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学习培训,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加强检务保障建设,不断提高检察经费保障、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两房”建设水平。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切实提高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水平。努力推进基层检察院职能向下延伸的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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