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0日自治区检察院第三次
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我区“科学发展、富民强区、构建和谐”的主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障“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依法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促进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把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作为全区检察机关服务扩大内需一系列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的重中之重,主动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围绕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领域的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风险预警机制,充分运用预防咨询、检察建议帮助堵塞制度和监管漏洞,严肃查处和积极预防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犯罪,依法打击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招投标等犯罪。
(二)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大查处热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商业贿赂犯罪力度,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时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导致的错误裁判,以及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等以司法形式掩盖违法经济活动的行为,促进依法调节经济关系。
(三)依法保障金融、证券、房地产市场安全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和利用金融产品、融资工具、支付方式创新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的打击,积极参加反假币、反洗钱等专项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加强对涉及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金融债权的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惩治和预防从业人员职务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加大对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披露虚假信息等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操纵建材、建筑和劳动力市场的黑恶势力犯罪,继续抓好集中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密切关注因房价、产权争议,虚假按揭贷款,恶意拖欠工程款、劳务工资等引发的民事经济纠纷,及时监督纠正裁判不公问题。对认为不符合提起抗诉条件的案件,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加强对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继续抓好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严肃查办危害土地和草原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特别要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中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和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以及为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提供保护的案件。加强对涉及节能减排、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文明建设。
(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参加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提高检察环节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犯罪活动,突出加强对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
(六)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办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七)依法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活动。积极参与“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加大对非法采矿、非法用工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在采矿、运输、施工、消防、校舍建设等领域和环节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完善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坚决查办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推动完善刑事处罚、民事赔偿、行政问责相结合的责任追究机制,努力遏制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发展。
(八)加强对民生诉求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严肃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促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认真办理涉及民生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加强对诉讼中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加大执行刑事申诉复查纠正决定和刑事赔偿决定的力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探索实行必要的司法救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落实检察工作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民生诉求。继续深入开展涉检信访专项治理,完善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访、定期巡访等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诉讼,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九)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加大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办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便利向企业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破产倒闭的职务犯罪。监督纠正执法、司法机关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企业财产,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对于诉讼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监督,不服检察院采取上述有关措施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监督,切实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对企业债务纠纷、公司清算、破产等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各方利益主体。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重大利益损失的督促起诉。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追逃、追赃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因犯罪遭受的经济损失。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渡过难关的各项部署,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案件,办案要坚持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原则。对经济发展困难时期经济领域发生的案件,应在党委的领导下,协调配合政府各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妥善解决。办理涉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案件,不仅要看是否查处了犯罪行为,而且要看是否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
(十)努力服务农村牧区的改革发展。把促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础工程来抓,全面加强涉农涉牧检察工作。坚决打击农村牧区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影响农牧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的犯罪。继续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涉农涉牧职务犯罪工作,保障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的投入和农牧业补贴款项的规范使用,保障中央各项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认真办理涉农涉牧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强化对涉农涉牧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和对农牧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牧区检察工作的有效措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一)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坚决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保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妥善处理流动人口犯罪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民转刑”案件。进一步加强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重大恶性案件,组织力量集中办理,确保打击力度。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法制宣传,积极参与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十二)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重点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畸重和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等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力度,切实防止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严肃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对司法人员涉嫌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犯罪造成司法不公的,严格依法查处。切实抓好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不断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监督、对超期羁押的纠防工作。认真抓好民行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促进弱势群体就地解决合理诉求。探索对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依法监督纠正执行中的违法问题。
(十三)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求执法策略和方法。慎重对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立案、逮捕、起诉和各种刑事犯罪批捕、起诉条件,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依法妥善处理因经济运行困难引发的各类案件,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准确选择办案时机,讲求办案策略,及时澄清举报失实和诬告问题,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情况,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十四)加强对执法办案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认真研究经济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加强对经济发展特殊时期犯罪新动向和新特点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的意见和群众的呼声,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积极探索服务经济发展的新方法新举措。注意总结经验和成功的做法,使个案的有效做法上升为预防犯罪、化解矛盾、防范风险的工作经验和对策建议。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