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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检察日报》第8版
为赚取日结工资,他跨省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赃款。2026年2月,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25年8月,家住天津的徐某急于寻找兼职,当看到一则“日结五百、轻松跑腿”的招聘信息时,他动了心。当对方反复暗示“钱款特殊”“需避开监管”时,徐某便察觉这笔钱大概率和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行为脱不了干系。即使如此,徐某仍觉得自己只是“帮忙取个钱”,算不上大错。他按照上线指使,跨越数百公里从天津赶赴赤峰市松山区,准备协助接收被害人赵某的涉案现金。
2025年7月,赵某刷手机时收到陌生短信,对方伪装成“现役军官”,以“有内部投资渠道、能带人赚零花钱”为诱饵,一步步骗取赵某的信任,赵某先后向对方累计转账79993.9元。诈骗分子后又以“大额交易需线下换汇”为由,要求赵某准备50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交付,而徐某正是他们找来的取款人。
2025年8月,在赵某准备携带巨额现金下楼时,其母亲敏锐察觉异常,果断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将正在现场等候的徐某当场抓获。
2025年10月,案件被移送至松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松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徐某提起公诉。12月,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