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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检察日报》3版头条
以案件质量检查、核查、评查为核心的“每案必检”,既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的强有力保障——
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细化检查操作流程标准,指引检察官认真落实已办结案件的检查责任,强化自我管理;组织案件质量核查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全面,对核查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以高质效案件质量核查推动案件质量检查实质化;案件质量评查应由注重覆盖数量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评查质效,更加注重将评查与案件管理其他手段融会贯通,达到评查一个案件、提升一类案件办理质效的效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建议》特别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对包括检察管理在内的各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细化“三个管理”具体举措,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案件质量检查、核查、评查为核心的“每案必检”,既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的强有力保障。
建立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 夯实案件质量第一责任
检察官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决定案件质量的关键。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细化检查操作流程标准,指引检察官认真落实已办结案件的检查责任,强化自我管理,从源头把好案件质量第一关。
制定自查标准,分步实现“每案必检”。率先对“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别制定细分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和指引,增强案件质量检查针对性、实质性,确保主要案件、多数案件率先实现“每案必检”;其他数量相对较少的案件类别逐步制定细分检查标准和指引,从而分步骤逐步实现“每案必检”。
配置制式文书,实现标准化线上检查。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应当以线上检查为主、线下检查为辅,按照检查标准将相关检查表格、文书嵌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文书库,进行网上流转。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办案人员对所办结案件进行自查并填写《案件质量自查表》,并对案件办理和检查情况进行简要小结,形成《案件质量检查报告》,进行自查打分评价。办案人员应将自查融入办案,形成每一个环节均要自查的意识,将质量问题解决在“检察产品”出厂前。
量化检查评分,实现精准自评。采用量化评分制,对办结案件质检打分,确定质量档次。坚持奖优罚劣,对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正确、规范,说理充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突出的案件,自查时可视情况加分;对自查有问题的案件,按问题严重性扣分。明晰问题分类标准,对一般瑕疵如文书错别字、归档延迟等,及时补正;严重瑕疵如程序违法、关键证据缺失,通报批评并纳入考核;错案如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严重后果,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损害相关人员权利或造成处理结果错误,启动问责机制。案件质量检查结果应记入检察官司法业绩档案,作为检察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员额管理的重要依据。
分类处理检查结果,及时纠错补正。对检查发现的一般瑕疵问题,能够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无法补正的,作出专门记录说明,存档备查。对检查发现的严重瑕疵问题或错案,能够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作出专门记录说明,存档备查;不能纠正的,及时查明情况,对检查中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销、撤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引发舆情或信访的,承办人应进行风险评估、做好处理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置。
建立案件质量核查工作机制 确保案件质量检查实质化开展
案件质量核查是案件质量检查实质化的重要保障,办案部门负责人组织案件质量核查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全面,对核查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以高质效案件质量核查推动案件质量检查实质化。
轻重有别,避免重复无度。对于办理的下列案件,应当作为重点案件核查:上级检察院启动复查的案件;提请抗诉,法院未改变原裁判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未启动再审程序,上级院也未跟进监督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支持起诉意见书未获法院、行政机关采纳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流程监控等管理活动中发现存在严重程序违规、不当干预、缺少制约程序等问题的案件;检察长决定重点检查的其他案件。对于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决定的案件,属于应当逐案重点评查的案件,办案部门可不再进行质量核查。
结合实际,拓展核查方法。依据办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适用程序、复杂程度等情况,通过专人核查、交叉核查、重点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开展好案件质量核查,如部门内或跨部门、跨层级随机抽检,重点核查重大、疑难、信访等案件。针对办案质效会商研判中发现的特定问题,由上级院适时开展专项核查,探索引入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核查工作,增强核查监督刚性。
开展评估,突出核查成效。专项核查评估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就办案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度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可由检察官联席会议逐条讲评,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具体措施。各办案部门可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本部门专项检查评估年度计划,对本部门、本条线特定类型案件和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组织专项评估。对一定时期内的突出问题,可以临时组织专项评估。专项评估可由办案部门自行开展,也可与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联合开展,增强专项评估的监督刚性。
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切实增强案件评查实效
在案件质量检查、核查的基础上,案件质量评查应由注重覆盖数量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评查质效,更加注重将评查与案件管理其他手段融会贯通,达到评查一个案件、提升一类案件办理质效的效果。
将评查与流程监控、办案质效分析研判衔接贯通。一方面,鼓励检察官主动整改、规范办案,将案件流程监控情况纳入案件评查范围,对已在流程监控中及时整改且未产生严重影响的,不再作为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将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案件纳入专项评查范围,通过个案评查确定是否存在问题。
加强评查结果运用与反馈。建立“评查—整改—讲评—考核”闭环管理系统,将评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转化为讲评案例,指出优质案件的优点、不合格案件的错误,用身边人办理的案件做好正反两方面培训教育,降低同类问题发生率。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将评查结果记入检察官司法办案档案,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增强检察官高质效办案的自觉性、主动性。评查确定不合格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抄送检务督察部门,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对于评查发现的优秀法律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办案业绩突出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构建良性互动机制 同向发力提升案件质量
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实现,这要求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与案件管理部门的专门管理能够实现良性互动,在反馈与整改中提升办案质量。
注重以管促办,推动一体综合履职。对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编报信息简报、开展宣传、撰写案例的案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提炼。对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的法律监督线索,按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执行;发现属于其他单位履职事项的,交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处理,增强履职合力。
注重检评协同,做好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衔接贯通。把握好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的关系,防止叠床架屋、反复检查评查。鼓励自查自纠,办案部门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在案件质量评查确定等次时应予以综合考量,问题较轻且未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一般不作为评查问题再次评价、通报。案件质量检查归档后,又被评查确定为不合格案件的,应按相关规定移送检务督察部门调查处置。
注重立管长久,做好案件质量检查“后半篇文章”。建立案件质量管理会商机制,共同研判解决问题。对“一案三查”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案件管理部门可协同各办案部门开展案件质量管理会商研判,动态梳理更新多发高发问题清单,由案件管理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完善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建设。对检查中发现的法律政策适用疑难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可提交相关部门或单位研究解决、出具指导和规范意见。
[本文系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以‘一案三查’为基本方法实现‘每案必检’具体路径探究”(项目编号:NJ2025A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