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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制报:在校大学生涉电信诈骗案件的司法处置路径研究

时间:2025-07-11  作者: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慧媛;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刘洋  新闻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字号: | |



79日《内蒙古法制报》8版头条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高校大学生作为互联网主要用户群体,因其社会经验不足、辨别能力较弱、急于实现自我价值等特点,不仅成为该类犯罪的主要受害群体,同时也逐渐成为涉案高发群体。以HS区检察院办理的巩某、王某诈骗案为例,两被告人均为在校大一学生。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认真梳理大学生涉案的典型特征,进而探究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综合履职路径,为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案情简介

2023年某天,犯罪嫌疑人巩某在刷抖音时,注意到一条“找他有钱赚”的评论,出于好奇,便私信联系了该评论者,后根据对方要求下载了飞机软件,并添加对方为好友。随后,巩某根据对方的指示加入了一个QQ群,在群中看见有人发布“上午或下午有空私聊,办理手机口业务”的消息。根据指示,巩某用一部手机拨打诈骗分子指定的手机号,另一部手机通过QQ与对方保持联通,两部手机同时开启免提,由上线使用退费话术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从事犯罪活动期间,巩某共拨打了441个诈骗电话。

事后,巩某在朋友圈炫耀自己“赚到的第一桶金”,此举引起了同学王某的注意。当王某询问详情时,巩某告知其这是“一份很挣钱的兼职”,并将具体操作方法告知王某。次日,巩某将王某拉入同一QQ群,王某采用相同手法拨打诈骗电话,造成北京市居民高某某被诈骗5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从中获利750元,犯罪嫌疑人巩某获利1500元。

在校大学生涉电诈案件特点

(一)犯罪行为方式以低难度的架设通信渠道为主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采用了一种操作简单的诈骗手法,他们同时使用两部手机,其中一部用于拨打诈骗分子指定的手机号码,另一部手机通过QQ与对方保持联通,两部手机同时打开免提,上线使用退费话术诈骗不特定人群。与需要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技术支持型诈骗相比,此种作案方式更容易操作。

(二)犯罪实施方式以非接触性为主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与上游诈骗分子素不相识,没有进行面对面的工作安排或者支付结算,只是通过飞机软件、QQ等网络通讯工具保持联系。同时,与被害人之间也没有实体接触,完全通过电话实施诈骗,这种犯罪模式的非接触性和网络化特征十分显著。

(三)犯罪渠道接触以朋友介绍为主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同学关系。巩某获取犯罪渠道后,王某通过朋友圈知悉,在利益的驱使下两人共同参与诈骗。这一现象凸显了在校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他们长期在相对封闭的校园环境中学习生活,具有相同的身份,这使得同学之间极易相互受到影响,进而导致一旦有在校大学生通过参与电信诈骗帮助行为获利,其行为就会迅速影响到周围的同学,进而诱发效仿效应。

(四)涉案人大多存在侥幸心理

本案中,涉案的在校大学生存在明显的“抵销或中和”心理。这些学生在拨通电话并听到通话内容后,明知是在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却辩称自己仅仅是拨打了电话,并未直接诈骗他人钱财,错误地认为自己是在凭自己的“劳动”挣钱。在这种“抵销和中和”心理的驱使下,部分在校大学生堂而皇之并且心安理得地参与或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甚至产生“凭本事赚钱”的错误认知,完全忽视了行为的违法性。

(五)犯罪动机以获得财物为主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都是为了获取报酬,在寻找兼职和拨打电话前,并不知晓该行为涉及诈骗犯罪,其最初仅具有明显的获取财物动机,而非犯罪动机。

(六)犯罪嫌疑人家庭亲情疏远

从本案涉案的在校大学生来看,犯罪嫌疑人巩某父母离异,其与父母的情感疏远,平时与父母交流较少,希望通过获取经济收入得到家庭的认可。同时,学校对学生情感关注的缺乏,也是导致此类大学生参与电信诈骗犯罪的内在因素之一。

办理涉在校大学生 电诈案件的几点思考

(一)精准确定罪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客观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区别。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架设通讯渠道时可以听清上游犯罪分子所使用的话术,主观上明知上线是在利用电信网络进行诈骗,并知情其具体内容,因此,其参与程度及深度远远高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界定的内容,其在诈骗过程中与被害人有直接的沟通联系,起到了拨打电话这个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二)全面认定情节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存在多个法定情节,应当逐一进行认定:犯罪嫌疑人巩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但是巩某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大于王某,并且犯罪嫌疑人巩某还存在诈骗未遂的情节,两嫌疑人应予以区分。对于犯罪情节的全面认定,不仅有利于指控犯罪,更有利于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同时,对在犯罪后有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形成正向激励。

(三)完善风险预警

在校大学生涉电诈犯罪案件持续攀升,一方面,是由于其主观上防诈意识的薄弱,另一方面,是客观上对其网络安全教育的滞后。目前,我国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的预警手段主要侧重于被诈骗人,而较少有针对诈骗实行犯的预警,缺乏对大学生兼职合法性的事中监管。笔者认为,针对在校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应当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学校、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托网络数据,进行挖掘分析、数据碰撞,建立涉在校大学生大数据犯罪风险监测及预警平台,从而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苗头。

(四)健全勤工俭学制度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初衷都是为了获取报酬,目前,虽然各大中专院校均建立了勤工俭学制度,并逐步进行了完善优化,但仍然存在信息覆盖面不全、勤工俭学岗位供给不足等问题。因此,学校应多维度、多渠道收集、发布勤工俭学信息,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岗位。其次,检察机关可联合工商联、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发更多适合学生的勤工俭学岗位。同时,要建立兼职预警制度,帮助学生鉴别兼职职位,从源头上防范学生误入违法兼职陷阱,有效提升勤工俭学制度的规范化和安全性。

(五)加强反诈宣传

提升在校大学生的反诈意识是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举措。当前,在校大学生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认知明显不足,对层出不穷的新型诈骗手段缺乏及时了解,主动防范意识不强。针对这一现状,检察机关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各新媒体平台,广泛普及预防犯罪知识、揭露最新犯罪手法,并通过组织线下宣传、与学校联合开展反诈课程、宣传讲座、协助建立反诈社团等方式,全面提升在校大学生的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

(六)一体综合履职

办理犯罪嫌疑人为在校大学生的案件时,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还应充分挖掘发案原因,找出预防路径,同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大学生”身份及日常表现。要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理念,运用检察听证等制度机制促进轻罪不诉,给予误入歧途的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力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快速蔓延,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大学校园,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招募在校大学生,使其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沦为“工具人”和“递刀人”。检察机关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处与挽救相结合,对涉案在校学生,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且积极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其认知程度、社会阅历、主观恶性等因素,全面、准确评价起诉必要性,依法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行政和刑事措施,加强行刑衔接,多管齐下实现罚当其罪,发挥综合效应。同时,检察机关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加强“检校协作”“检教联合”,完善在校学生日常管理,加强对涉案学生的教育引导,不断探索完善校园法治建设新路径,有效遏制在校大学生涉电诈犯罪频发势头,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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