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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制报:深耕亲历性审查 把牢案件证据关

时间:2025-07-07  作者:塔娜  新闻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字号: | |



618日《内蒙古法制报》第5


日前,赤峰市林西县检察院检察官前往林西县某镇开展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踪回访,亲眼见到古墓群遗址所在地政府为古墓群遗址划定了保护范围,安排了专门的巡视人员,常态化开展巡查,并树立起鲜明的保护标识。至此,该院办理的一起盗掘古墓葬案成功结案。

20232月,梁某来到林西县某镇一山上探墓,在探测设备有明显反应的位置做好标记后离开。同年4月,梁某与陈某、龚某(另案处理)到达该镇,梁某、龚某驾驶挖掘机来到标记地点,由龚某操作挖掘机进行挖掘,陈某在山下等候。挖掘过程中,梁某发现了他人之前挖掘的盗洞,遂让龚某停止挖掘,二人驾驶挖掘机下山,与陈某汇合后,驾车逃离林西县。后经内蒙古博物院鉴定评估,被盗掘地点涉及的古墓葬属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备案的某墓群中新发现的一处古墓葬,系一处辽代中小型贵族墓地,具有一定的科学和历史研究价值。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梁某、陈某虽对该古墓进行了盗掘,但二人的盗掘行为对该古墓造成的毁损程度尚不能确认,且未对该古墓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进行鉴定。对此,该院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对古墓的损坏程度、毁损形成的时间以及古墓葬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进行鉴定,从而把牢事实关、证据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与侦查机关、鉴定单位一同前往案发现场,参与勘查、鉴定工作,并对勘查、鉴定过程同步监督、见证。

“现场发现,梁某、陈某的盗掘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破坏古墓葬本体,但使用大型机械破坏墓地面积较大,古墓葬所在墓地的历史风貌遭到了严重破坏。”承办检察官指出。通过调查核实,补强关键证据,该院依法认定二人系共同犯罪,并根据犯罪情节区分梁某为主犯,陈某为从犯。2024122日,该院以梁某、陈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228日,法院以梁某、陈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决作出后,二人均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在办理该起盗掘古墓葬案件过程中,林西县检察院打破“就案办案”思维,通过对关键证据和公益诉讼线索进行“亲历性”审查,准确、全面把握案情,为助力文物保护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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