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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是我国第36个全国土地日,值此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土地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入选。
该批案例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提出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推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统一正确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以高质效履职守护土地资源安全。
张某、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惩治违法开垦天然牧草地行为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天然牧草地 非法开垦 违法所得认定
【要旨】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的行为,应当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厘清涉案土地性质,准确定性,以高质效履职办案守护草原资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曹某,男,1973年出生,无业。
内蒙古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乌兰布和沙漠东北缘和黄河“几字弯”顶部,不仅是荒漠化地区重要的物种基因库,也是阻挡乌兰布和沙漠扩张、保护黄河河道安全的重要生态屏障。
2022年10月至2024年7月间,张某、曹某二人未经审批擅自开垦位于内蒙古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1233.58亩天然牧草地,并种植玉米等农作物,非法获利623625元。经鉴定,非法开垦行为已造成草原植被严重毁坏。案发后,张某、曹某主动投案,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56020元。
2025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张某、曹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5月8日,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厘清涉案土地性质,准确指控犯罪。涉案天然牧草地的草原类型为荒漠草原,属于草原向荒漠过渡的特殊类型。审查起诉初期,被告人辩解称,开垦时涉案地块为沙化土地,其开垦行为系营利性治沙活动,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机关经实地勘查、比对历年卫星遥感影像,调取草场流转合同和地类认定意见等,确定涉案地块系天然牧草地,且具有荒漠草原典型特征。同时,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行为人对其开垦的土地系天然牧草地具有主观明知,且开垦行为造成千余亩草原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损害后果严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坚持实质化审查,正确区分合法收益与违法所得。张某、曹某大面积承租耕地、天然牧草地,种植玉米等粮食作物,将合法耕种与非法开垦地块同步收割、混同出售,年收益达百万余元。检察机关将违法所得情况作为重点,明确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和查证方向,围绕涉案地块范围、作物类型、收割销售时间等问题,引导侦查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证人证言、交易结算凭证等证据,有效溯源违法所得来源地块,依法认定张某、曹某开垦草原违法所得数额,后二人全额退缴。
(三)综合把握量刑情节,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该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从轻处罚情节,但违法开垦行为发生在内蒙古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破坏面积大、持续时间较长,削弱了重点生态区域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生态功能,危害后果严重。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提出依法从严的处理意见。经审理,法院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落实生态修复,构建区域草原综合保护机制。该案中,涉案地块需通过人工撒播草籽等方式进行修复,检察机关促使张某、曹某向属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结合办案,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涉案草原植被得到恢复并通过验收;属地政府建立市域三级干部包联到村到户常态化巡查机制,在春耕备耕关键节点强化重点区域巡查管控,对破坏草原违法行为实现“早发现、早制止”。
【典型意义】
草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平衡的关键载体。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开垦破坏草原案件过程中,应当综合各类证据,厘清涉案土地性质,依法准确定性。对行为人将合法耕种与非法开垦地块同步收割、混同出售的,应当进行准确区分,依法认定违法所得并予追缴。对违法开垦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内以及生态比较脆弱的荒漠草原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