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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可诉性”
持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性、规范性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诉A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作为在公益保护领域的鲜活司法实践,这批案例通过“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充分彰显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同时以指导性案例诠释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动能,让这一根植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在实践中持续释放治理效能。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诉A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254号)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中央环保督察线索 技术性证据审查 专家意见 调解 环境修复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审查司法鉴定等技术性证据,并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被告认可公益损害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具有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意愿和修复能力,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加强执法司法协同,监督责任主体履行修复义务。
【基本案情】
包头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电解铝生产企业,电解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电解废槽衬(俗称大修渣),系有毒性危险废物。2016年,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A公司《铝电解废槽衬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对处置后废渣全部综合利用。2017年至2018年,该公司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情况下,将1.11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填埋平整、覆土种树。2020年9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送线索指出“A公司违法填埋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极大。”同年10月,A公司将上述填埋废渣挖出,临时堆放于公司固废存储中心,环境污染风险持续存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A公司污染环境线索。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有关材料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并予以督办。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依属地管辖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市检察院)办理。
立案与调查。2021年1月24日,包头市检察院对A公司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取了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台账、《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证据。
2021年3月,A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危险特性鉴别报告》,认为大修渣处置后废渣不属于危险废物,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为用于平整场地的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未造成土壤环境和地下水污染。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重点围绕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危险特性与填埋后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是从行政机关调取书证。检察机关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调取《A公司地块初步采样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A公司厂区土壤中二苯并[a,h]蒽和苯并[a]芘最大超标倍数为1.2倍和6.9倍,地下水中氨氮、氟化物等污染物超出地下水Ⅲ类限值。二是对鉴定人员询问。案涉鉴定机构出具了《关于A公司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危险特性鉴别相关工作的说明》。关于大修渣处理项目是对危险废物的“利用”还是“处置”的不同认识,是产生不同结论的原因。三是咨询专家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征询危险废物鉴别规则及相关要求。202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邀请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单位专家论证,与会专家认为,A公司物理破碎大修渣后添加化学物质降低危险废物特性的行为,不属于“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利用”行为,仍是“处置”行为,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四是进一步调查评估。针对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是否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调取了《A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报告》。该报告显示: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填埋是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直接原因,填埋区土壤污染深度和程度高于厂区其他区域,5种污染物超标,污染物最大超标深度5.5米;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填埋是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填埋区污染指标与地下水污染区域及指标一致,与上下游点位存在显著差异,9项特征污染物超标。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包头市检察院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亦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2021年12月1日,包头市检察院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A公司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标准对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混合物依法处置;对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治理。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参加诉讼。庭审中,包头市检察院与A公司围绕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等焦点问题举证质证。A公司认为,《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是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较高证明力。包头市检察院认为,《危险特性鉴别报告》不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的规定,与专家意见相冲突。A公司的大修渣“无害化”处理项目是对电解铝大修渣的“处置”而非“利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属于危险废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与专家意见、《A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相矛盾,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填埋区土壤污染深度和程度高于厂区其他区域,填埋区地下水中氟化物等污染物含量显著高于厂区其他区域,专家意见、《A公司地块初步采样调查报告》《A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经审理,A公司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向法庭表达调解意愿,愿意承担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对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并提供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治理修复方案》。该方案以“清除污染源—修复污染土壤—阻断传输扩散—长期监测”为修复路径,明确投资金额188万元,施工期限9个月,连续三年对治理效果进行监测。2021年12月30日,包头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修复治理方案及结案方式召开听证会。同日,在法院主持下,包头市检察院与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确认A公司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承担治理修复责任;2.A公司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标准对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混合物依法处置;3.A公司按照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修复治理方案实施土壤修复清理、覆土绿化和地下水防控措施。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修复治理过程进行监督,对修复治理结果评估验收。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2022年1月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公告。同年2月14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
修复执行。A公司依据方案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对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全部依法转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三处基坑的土壤进行清挖、开展修复和补植覆绿。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派员全程监督。2022年9月22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验收合格后出具《关于对A公司场地污染修复治理监管情况的报告》,并送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对A公司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可以通过调取书证、询问、咨询专家意见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对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依法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不得减免诉讼请求载明的民事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庭审,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被告有修复生态环境的意愿和修复能力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在法院主持下与其调解。调解协议在措施、期限、费用、验收及监督等方面应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应接受公众监督。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加强执法司法协同,监督责任主体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在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依法对生态环境修复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公益保护目的实现。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办案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张云龙 王慧 罗建磊 王文林 苏文等 案例撰写人:张云龙 罗建磊 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