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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换位思考,才能实现代表委员建议提案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1+1>2”实现民生所盼。近年来,包头市石拐区检察院坚持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机制,推动从更高层面引发关注、全面解决问题。
从代表建议到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见成效
张胜利是石拐区的一名人大代表,从小腿脚不便,出行一直是个难题。前两年,借着智慧社区建设规划智能车棚的东风,他买了一辆梦寐以求的电动小三轮,拥有了自己专属的交通工具。有了智能车棚,停车充电都有了保障。智能车棚的建设离不开检察建议的功劳,真正让“飞线”充电乱象得到了根治。
石拐区检察院开展城市生活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监督活动,邀请张代表一起进行监督。走进石拐区锦园春小区,街坊邻居都是张代表熟悉的人。张代表逐一给他们介绍:“这是检察院的同志,我领着他们看看咱们小区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听听街坊们的声音。”锦园春小区共有居民住宅楼25栋,其中包含8栋廉租房,住户以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为主。该院在对石拐区范围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排查的过程中发现,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心未设置无障碍通行坡道和无障碍停车位,公园绿地缺少无障碍通道,导致许多老年人、残疾人无法享受物业服务、参与社区活动。
针对以上问题,张代表与检察人员一同对石拐区廉租房进行了重点走访调查,发现问题线索6件14处,包括坡道过于陡峭、光滑;有的单元门口没有设置坡道;无障碍停车位匮乏等。最终,石拐区检察院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职责,及时全面排查石拐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人大代表参与监督,执法机关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对接,检察建议发出4天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与石拐区检察院取得联系,针对无障碍设施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进行讨论,并现场制定初步整改方案。
行政机关积极整改,针对辖区37处设施和140余户单元入户门开展了无障碍设施维护维修工作,并针对廉租房的无障碍设施突出问题,联系区残联、物业公司,对残疾人情况进行实地走访或电话确认,按需求新增无障碍停车位10处,优化小区公共空间和公园绿地无障碍通道12处。
既要重结果、也要看过程。石拐区检察院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监督,把联络沟通贯穿于办理工作各环节,使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成为主动接受监督的过程,成为凝聚共识、推动工作的过程,用心用情做好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交出让人民满意的检察答卷。
从检察建议到代表建议,筑牢制度机制建设
“原本美丽的喇嘛河又恢复原样了,晨跑再也看不到过去的‘垃圾山’了。”石拐区检察院围绕石拐区政府“助力乡村振兴、优化乡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工作,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辖区内重点乡村及主要河道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石拐新区大德恒村居民聚居区附近存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倾倒现象,贯通新、旧区的喇嘛河及河岸周边范围内不同程度存在“白色垃圾”污染,部分河段呈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混合、分散倾倒现象。经磋商,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对垃圾进行倾倒处理,但是在跟进监督工作中,该院发现石拐区后营子新村主河道内垃圾倾倒问题并未解决,行政监管部门未进行有效整改。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对涉案垃圾进行了原地覆土遮盖,给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治理造成隐性污染隐患,加大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难度,同时增加环境治理成本。
石拐区检察院及时向两家行政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对涉案情况进行有效整改,建立乡村垃圾处置、清运的长效机制。属地街道将原地掩埋的垃圾进行了合理化处置,共清运和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7.3吨,并建立以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为主的垃圾清运处置管理方式,乡村垃圾污染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石拐区农牧局清理辖区河道内“白色污染”23公里,并制定《石拐区河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督促推动解决辖区内3条重点河道的常态化治理工作,河道垃圾污染问题也得以全面解决。
石拐区人大代表王丽霞以该案“检察建议书”为蓝本,向石拐区人大提出《关于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建议》,高位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向好发展。通过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转换为人大代表建议案,充分吸引各方关注,凝聚多方共识,以“我管”促“都管”,有效增强持续监管合力。“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延伸了公益保护的广度和深度。石拐区检察院积极争取区人大、区政协的支持,及时总结该办案经验,三方携手共同会签《加强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与转化工作的暂行办法》,将“双向衔接转化”的工作经验升华为制度机制建设。
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恰恰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机制的构建,是多方监督体制实践工作的创新,是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监督质效的典型实践。同时检察机关通过与人大、政协的职责衔接与双项转化,推动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延伸公益保护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实现民生所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