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5日通过
2009年7月17日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女检察官协会。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WOMEN PROCURA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IMW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区各级检察院的女检察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团结全区女检察官,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检察工作规定,提高女检察官素质,支持女检察官发挥作用,维护女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的合法权益,为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全区性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全区女检察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调查与研讨,交流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素质,为造就一支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女检察官队伍积极工作。
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反对家庭暴力为重点,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
推动、支持女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反映女检察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女检察官的合法权益。
宣传表彰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检察官。
促进我区女检察官同区内其他行业妇女组织以及各地区女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和往来,为推进我区妇女运动的发展做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女检察官;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在法学理论或法学研究中具有影响、曾担任检察员以上职务的离退休女检察官、区内外女专家、女学者以及对本协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协会会长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妇女界人士,经本协会决定,可以聘为本协会顾问、名誉会长或名誉理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的各盟市、旗县女检察官协会、小黑河、保安昭地区女检察官协会、呼铁运输检察分院女检察官协会,即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在我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女检察官,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向所在地女检察官协会提出申请、由本协会会员一人介绍,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编印的资料;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事
项;
(四) 如实报告本协会委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相关
的研究成果等;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经所在地女检察官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本协会理事的工作报告、规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的授予和聘请;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必要时指定副会长代理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国家资助或主管机关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修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