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0日,百灵庙镇白云路某批发部的老板王某报案称自己经营的铺子遭抢劫,公安机关即刻出警将嫌疑人李某抓获。接到公安局送来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时任侦查监督科科长的潘志荣立即带领干警开展审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当时手持一把长刀,双腿各绑一把短刀闯入王某批发部,举刀挥舞将王某吓走并食用批发部内鸡腿、饮料以及水果等商品,涉嫌抢劫罪。但细心的潘志荣却没有直接建议批准逮捕,而是反复的收集证据、询问相关证人,因为他觉得这案件存在一个疑点:抢劫的地方选择在门市部,但为什么目标并不是钱财,而是拿起东西就吃,犯罪嫌疑人作案行为不符合抢劫的正常形态。通过讯问,发现犯罪嫌疑人答非所问、精神恍惚,精神状态异常。于是潘志荣建议公安机关并和该案侦查人员一同去呼市给李某做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此人逻辑思维差,有明显的被害妄想,属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由于李某属精神运动兴奋状态时作案,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故无刑事责任能力。审查完毕,潘志荣犹如放下了千斤担一样松一口气,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立即送到公安机关。事后,潘志荣对此案深有感触地说,“年轻人路还长,如果我贸然批准逮捕,也许他这一生就会蒙上灰尘,处在这样一个岗位,就要求我细心更细心,不能遗漏任何一个微小的细节,因为我们得让百姓放心,让自己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