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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三类罪犯”建立专门台账,重点监督“三类罪犯”刑罚变动、劳动工种、会见人次、汇款进出明细等情况。二是对于涉及“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派驻检察室要事前介入,认真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形成材料上报审查,并须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后向监狱提出是否同意呈报的检察意见。规定特别强调对“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必须列席监狱管理部门审批小组会议并发表检察意见。三是要求履行对监狱提请、法院审理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工作的同步监督、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