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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院出台严防冤假错案发生的二十三项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时间:2014-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严防冤假错案发生的二十三项措施》,以保障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水平,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规定了比现行法律规定更严格的“硬措施”。一是对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时,坚持每案必讯问。对于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并提供线索的,办案人员应当重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明确提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意见。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提出追诉意见造成冤假错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命案、可能判处死刑等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指定业务骨干及时介入现场勘查、讯问,参加案件讨论。在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固定证据的同时,重视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重视防止隐匿、伪造证据的情况发生。凡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要坚决依法予以排除。对于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一经发现,先停职再处理。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凡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出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检察人员不进行调查核实,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必须审查录音或者录像资料。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出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检察机关未对录音或者录像资料进行审查的,不得提出批捕、起诉的意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在移送或者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向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全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未移送或者移送不全的,要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三是加强对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对久押不决案件、重点是检察机关难以起诉和起诉后法院难以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和指导,跟踪监督,积极稳妥地监督解决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在押人员的举报和申诉,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要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并应继续跟踪和关注,不能一转了之。四是自治区院对于高级法院判处或者维持被告人死刑的裁判,要依法认真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及时提请高检院监督。盟市分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要及时报自治区院,由自治区院审查后向高检院报告。各级院案件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办案期限预警和办案程序监控职责,对于案件管理部门发出的预警和监控通知书,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必须执行,并在十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五是严格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诉讼权利保障和救济的规定,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及时受理并认真解决律师举报、投诉,对于无故拖延、推诿甚至刁难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制度。一是建立案件质量分析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对捕后判无罪、绝对不起诉、撤案以及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捕决定等四类案件,出现一起要剖析一起,承办单位要将案件基本情况和自查剖析材料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院,经过审查发现确属错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诉部门每半年分析一次命案、死刑案件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对侦查环节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二是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完善办案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检察官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主体作用。刑事案件应由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办理,坚决杜绝检察辅助人员挂名办案的做法。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在全区、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必须指派具有三年以上侦查监督、公诉工作经历的检察官办理。因不按前述规定选用承办人而造成冤假错案的,要首先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的责任。三是建立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要启动专家论证咨询程序,提出咨询意见,供检察长或检委会参考。四是完善检委会审议重大案件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检委会决策错误,既要追究集体责任,又要追究影响正确决策的检委会委员个人责任。要实行检委会委员发言记录签字制度,有条件的院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要严格检委会议事议案的范围和条件,该提交的必须提交,但要防止矛盾上交、推卸责任。要规范案件请示工作,对于下级院请示上级院的案件,必须经过下级院检委会研究,检察长必须要有明确意见。对于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的案件,要严格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意见。检察机关重要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及时向上级院报告,上级院应及时审查答复。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提出意见或者协调后不及时向上级院报告,造成冤假错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是实行案件办理、决定责任终身制,对于执法过错责任要严肃追究。对发生的冤假错案隐瞒不报、压而不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是改革和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遵循司法规律和执法办案实际,科学设置考评项目及标准。既要考察办案数量又要重点加强对案件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是否清楚,定性、量刑建议是否准确的考察。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认真解决各个执法环节考评机制不协调的问题,促进刑事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三、提出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机制,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所办各类案件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终结性法律文书等,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一律予以公开。积极探索检务公开的途径、方式、时机,切实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让当事各方和社会公众来评判和监督执法办案。以对检察工作抽样评估为载体,重点分析查找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工作标准不断提高,营造创先争优、推动全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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