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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三期

时间:2014-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集中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自治区检察院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活动始终,重点抓好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活动。716日、18日,两次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自治区领导讲话及有关文件精神等。

  716,主要传达学习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征求政法部门意见座谈会精神,学习贯彻全国召开的进一步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710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政法系统对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韦亚力常务副检察长受马永胜检察长委托参加座谈会,从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进作风的决定以及自治区党委28项具体规定通过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为贯彻落实“8337”发展思路提供坚强的保证;把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作为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标准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这次党组中心组学习会上,传达学习了王君书记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王君书记强调,自治区政法机关作为第一批开展活动的单位,教育实践活动开展的效果如何对全区政法系统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在思想上重视起来,政治上严肃起来,克服懈怠情绪,示范和带动全区政法系统的教育实践活动沿着正确轨道健康深入推进。政法各部门要深刻地认识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全局性、战略性和现实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规定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做精彩。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在贯彻落实“8337”发展思路,全力推进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教育活动成果真正转化为推动工作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他指出,领导干部既是活动的组织者、推动者、监督者,更是活动的参与者,起着重要的示范带头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认识上要更高一层,学习上更深一步,实践上更先一着,剖析解决问题上更好一筹”。

  会上,在传达学习全国进一步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后,韦亚力副检察长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外事管理,结合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完善机关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出国出境活动等方面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结合上半年出境参训情况明确要求自治区检察院下半年不再批准组团或参训申请事项。

  718,中心组成员全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重点学习了刘云山、赵乐际同志的讲话。会上,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交流心得体会。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曲云清、政治部主任唐勇等班子成员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展活动需要把握的重要方面提出了见解和认识,对开展活动重大意义中“三个必然要求”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和阐述。韦亚力副检察长对下一步开展自学做了安排部署,要求中心组成员要认真学习《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资料,积极做好撰写心得体会、发言交流等准备工作。

  在这次学习会上,还传达学习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服务保障“8337”发展思路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韦亚力副检察长对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中对政法机关如何贯彻落实“8337”发展思路提出的明确要求,深刻把握“8337”发展思路精髓,把各项工作方向调整到服务和保障“8337”工作大局上来。要强化顶层设计,深入工作部署,以“8337”为统领推进“三个攻坚战”和“四项工程”,切实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第二,虽然《实施意见》中对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的只有2处,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五大方面都与检察工作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要高度重视,自觉把工作融入到大局中,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与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立足职能,提出具体的方案、措施、步骤和要求,做到有机结合,不能另起炉灶,坚决杜绝“两张皮”。第三,要注重提炼、归纳、总结各项工作成效,切实反映突出检察职能特色的工作成果。

  报:高检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自治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自治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三督导组;

  送:本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副厅级检察员;

  发: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小黑河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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