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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授予潘志荣同志荣誉称号
时间:2016-03-31  作者:王治国 戴佳 其其格 范德银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联合召开命名表彰大会授予潘志荣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等领导会见潘志荣同志合影。程丁 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领导为潘志荣同志颁发奖章证书。程丁 摄 

   

  3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在呼和浩特联合召开命名表彰大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派驻满都拉口岸检察室和希拉穆仁检察室主任潘志荣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党中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把潘志荣同志先进事迹作为学习教育的鲜活教材,紧密结合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新期盼,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扎扎实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努力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命名表彰大会上,曹建明、王君分别向潘志荣颁发“全国模范检察官”证书、证章和“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少峰在会上宣读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授予潘志荣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鹏新宣读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授予潘志荣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决定》。潘志荣作了发言。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李佳主持会议。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代主席布小林,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惠,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马明,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胡毅峰,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出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马瑞强、石磊、冬云、汪耳琪、罗海棠、胡达古拉、胡瑞峰、郭炳胜、傅永春应邀参加会议。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负责人,自治区公、检、法、司、安、监狱系统干警代表,包头市、达茂旗党政负责人及检察院代表等700余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