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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时间:2018-05-11  作者:  新闻来源:共产党员网  【字号: |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工作,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应该说,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大多数领导干部的认识是明确的。但是在一部分干部中,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模糊认识。例如,有的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把维护稳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上来;有的认为少数企业、个别地方出点乱子不要紧、无碍大局;有的对本地、本单位存在或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视而不见,满足于表面上的太平,盲目乐观;有的认为维护稳定是政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有的不积极主动地去做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甚至出于个人和小集团利益,背后参与和组织一些群众闹事,等等。这些认识和行为都是不对的、有害的,必须坚决克服和纠正。 

  第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不断实现和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群众切身利益的态度,决定实现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力度,也就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程度。有的领导干部宗旨意识不强,对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诉求漠不关心。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下行压力较大,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很困难,相当一部分职工群众的生活受到影响,我们更要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特别是要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疏导和理顺群众情绪,为他们排忧解难。信访是群众反映诉求的主要渠道,各级党委必须从事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 定期下访、定期接待上访群众、经常阅处群众来信,注重分析网络舆情,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推行阳光信访,健全公开透明的诉求表达和办理机制。 

  第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重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把《准则》精神落到实处,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重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是正视问题不回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突出问题,要综合施策,重点解决。二是认真研究不推诿。对合理合法的问题,要落实赔补到位,给群众以公道;对确有困难的群众,要救助帮扶到位,切实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对有情绪的群众,要教育疏导到位,解开他们的心结,理顺他们的情绪。三是及时解决不拖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决不能小事拖大,酿成群体性事件。 

  第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为群众提供依法维权的途径不畅,效果不理想,致使少数群众选择以群体性事件等过激方式寻求解决问题。我们必须按照《准则》的要求,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工作。一是通过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 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对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要及时主动办理,不能拖着不办;对群众上访,要严肃认真地化解;对伤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及时纠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冲突,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不要等大闹起来再去解决。二是深入细致做好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的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要使群众认识到,以群体性事件等过激方式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还要使群众懂得,即使诉求合理合法,如果表达方式方法不合法,仍然属于违法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抱有“法不责众”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对于违法滋事的群体性事件,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