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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为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双语接待
时间:2015-11-24  作者:乌吉木吉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阿尔山市是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居多数的多民族聚居地区,为解决多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语言不通的问题,我院领导在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接待窗口指派一名蒙汉双语干警,负责在前台受理当事人、辩护人的询问并解答,实现双语接待,将纸上的权利,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利,满足群众需要,方便少数民族群众办理业务。 

  此项工作,不仅为少数民族群众办理业务提供了便利。也让少数民族群众深切感受到我们为人民服务的诚意,更加拓宽了干警与群众之间沟通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