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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主动查摆"不规范"问题
时间:2015-11-03  作者:周凌如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闫昭 摄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办案小组走出办案工作区。闫昭 摄 

  

   正义网北京10月30日电(见习记者 周凌如)“经过查摆归纳,松山区检察院还存在不善监督和制度执行不到位,宗旨意识和办案责任心不强等问题。”近日,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汇报会上,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赵晓明告诉记者,为更好规范司法行为,松山区检察院将所查问题集中分类,立行立改强化法律监督。

  从今年3月开始,松山区检察院对照自治区院专项活动方案自觉揭摆“不规范”问题,17个部门共揭摆出“不规范”问题36个。

  今年6月,松山区检察院13名业务骨干对7个业务科室1041起案件、1117册卷宗进行了集中评查。共发现办案中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文书质量不高、审讯不规范、案卷装订不严谨、权利义务告知书超期限送达等错误491处。

  “证据质证”加强侦查监督 

  松山区神童幼儿园园长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间跨度长,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常有四五十人到松山区公安分局和我院集体上访。

  为了办好此案,松山区检察院联合松山区公安分局预审、法制、经侦和律师就此案召开两次证据质证分析会,对侦查证据存在的不足予以监督纠正,对侦查取证的重点、方向及如何依法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等问题进行引导,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赵晓明介绍,审查逮捕阶段中的“证据质证”是指在对有较大社会舆情风险的案件、申诉人缠访闹访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和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的审查逮捕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疑”论证,并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对据以定案的证据进行固定的过程。

  赵晓明告诉记者,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以来,松山区检察院进行了“证据质证”模式尝试,得到了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和律师的支持,同时缠访、上访事件明显减少,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是排除非法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力保障,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职能,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证据质证”模式对于审查逮捕阶段的一些“特定案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赵晓明表示,“证据质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调动公安、律师、案件当事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使案件的进程在阳光下运行,彰显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

  案件质量评查促规范执法 

  为把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引向深入,松山区检察院立足于核心职能工作,以规范案件质量为抓手,用科学发展抽样评估工作要求为标准,针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卷宗装订、统一业务系统应用规范等方面开展了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记者了解到,评查活动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由分管案管工作的副检察长为组长,两名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为副组长,抽调各业务科室科长及业务骨干组成。评查以“实事求是、严格执法、客观公正、注重质量”的原则,对业务科室承办的案件进行了“纠错”式的全面、全程检查和评定。

  赵晓明介绍,今年7月,松山区检察院评查了七大业务科室1041起案件1117册卷宗,逐卷逐页逐字地认真查看案卷,评查人将发现的问题分项、分类逐一登记在评查表上,案管部门将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出案件质量问题,总结出《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虽然这次评查,没有发现办案质量存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的实质错误,没有发现承办人在办案中存在违法、违规办案现象。但发现办案中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文书质量不高、审讯不规范、案卷装订不严谨、权利义务告知书超期限送达等错误几百处。”对此,赵晓明表示,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即时更改的,要求承办人现场更改;不能即时更改的,评查人填写评查表责令承办人限期更改,案件管理办公室将在15个工作日后进行整改情况复查;无法更改的,办案科室将针对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杜绝问题重复出现。

  “松山区检察院今年评查出的问题明显低于去年。”赵晓明强调,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有力地提高了我院案件质量,进一步促进了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