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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胜: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落实好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
时间:2015-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推进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是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确保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界定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明确了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究程序等主要问题。内蒙古是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地区,如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措施,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10月30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全区三级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对我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作出安排和部署。韦亚力常务副检察长主持会议并传达了高检院最近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部署会精神,马永胜检察长作了重要讲话。

  马永胜指出,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制定改革文件的总体思路和司法责任制的内涵。要依据法律规定的领导体制,确立检察权运行机制。既要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的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又要坚持检察一体原则,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我国检察权内涵丰富,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还有监督属性,设计检察权运行方式和司法责任体系时,既要遵循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又要符合检察职业的特殊规律,因此必须要分类创制,不能用一种模式来涵盖所有的检察业务。既要突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主体地位,也要加强监督制约。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司法责任,坚持权责相当。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实行司法责任豁免。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既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体制优势,坚持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又要改革办案机制不完善、司法责任不清晰等方面的弊端,要兼顾不同地区情况,从实际出发。

  马永胜强调,要认真研究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点,形成具有我区特点的贯彻落实措施。关于司法办案组织,《意见》明确提出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的概念。凡是进入员额的检察官都可以作为主任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实践中,如何对检察官办案组进行相对固定设置或者临时组建,办案组人员如何搭配,需要从不同层级检察院功能定位、人员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认真研究探索。关于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根据不同类别的检察业务,运行方式大体分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法律监督案件等三类,《意见》有的只作了原则规定,各地和各部门都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进行细化。关于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在执行中要注意防止检察官随意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以分散或者规避个人责任。关于检察官职责权限,主要来自于检察长的委托授权,主要措施就是制定权力清单,高检院明确要求由省级检察院制定辖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要进一步具体化检察官助理的职责,除“决定权”和“亲历性”事项之外,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其他职责都可以由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关于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主要体现在对案件的审核、决定,监督管理和签发法律文书三个方面,领导权的行使要受到范围、程序、方式的严格限制。关于司法责任,在责任认定和责任倒查中,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

  马永胜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意见》的组织实施。他指出,《意见》的贯彻落实涉及各级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办案工作和每一位检察人员。各级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高检院党组的要求上来。自治区院将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检察官权力清单、案件承办确定机制、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及检委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的相关制度规范、全区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司法办案监督与制约的办法、规范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关系的制度规范等八个方面的制度措施,以便尽快形成我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指导全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要着力抓好其他改革工作。抓紧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做好人民监督员和检务公开制度改革的工作总结和深度挖掘,继续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加强网上信访系统建设,畅通“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群众诉求表达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