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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档案借阅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高检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外单位及辩护人、代理人借阅诉讼档案的流程进行明确。

1.其他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机关查阅、借阅、复制诉讼档案的,借阅人(一般为两人)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向自治区检察院归档业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部门应当报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办公室办理利用手续。归档部门已经发生转隶或者撤并的,以业务接转部门作为归档部门;没有业务接转部门的,由办公室作为档案借阅审批部门,经办公室分管院领导签批后借阅。

2.辩护人与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档案的,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其他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持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向自治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案件管理办公室通知业务归档部门到办公室办理利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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