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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时间:2018-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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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4)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8)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0)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1)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2)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13)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党委做好盟市、旗县(市区)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设区市及盟所属旗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盟分院、派出及直属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4)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5)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6)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小黑河、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自治区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辖区的监所检察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各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3)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4)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监狱、劳教所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7)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犯罪、劳教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认罪认错的法制教育。

    3.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同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5.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全面履行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一)机构设置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设处室27个,即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政治部(内设人事处、教育培训基层建设处、宣传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侦查信息情报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计划财务装备局、翻译处、监察室、机关党委、法警总队、出庭公诉一处、出庭公诉二处、未成年人检察处、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检务督察处、巡视工作办公室。

(二)单位构成

自治区检察院本级及所属独立预算单位共有12家,其中:财政拨款行政单位9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家。具体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检察官进修学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我部门2017年度决算收入总计31,681.89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13,218.29万元,增长71.59%;财政拨款收入31,348.89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13,365.28万元,增长73.96%。具体说明如下:

(一)自治区检察院本级

自治区检察院本级2017年决算财政拨款收入21,454.15万元,与年初预算10,710.7万元相比,增加10,743.45万元,增长100.3%。其中:

基本支出年初预算4,957.7万元,决算财政拨款收入6,223.20万元,决算财政拨款收入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1,265.5万元,增长25.52%。主要为追加的员额制工资、物业补贴、抚恤金。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年初预算4,461万元,决算财政拨款收入7,938.95万元,增加3,477.95万元,增长77.96%。主要为追加的办案经费3,397.95万元,追加司法救助专项经费80万元。

2017年追加自治区检察院本级电子检务工程建设资金4,000万元,智能语音系统建设经费2,000万元,两项合计追加经费6,000万元。

(二)所属二级单位

我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决算财政拨款收入9,980.74万元,与年初预算7,358.9万元相比,增加2,621.84万元,增长35%,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追加员额制工资、物业补贴、办案业务费等。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65,142.0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31,681.89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33,460.16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11,240.54万元,下降14.70%,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铁路检察院两级六院使用结转资金进行办公和办案技术用房建设,结转资金减少。

支出总计65,142.05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5,217.98万元。支出总计减少11,240.54万元,下降14.70%。支出总计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铁路检察院两级六院建设办公和办案用房支出减少;二是年末结转资金较2016年减少较多。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31,681.8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1,434.88万元,占99.20%;其他收入247.01万元,占0.80%。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39,924.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504.87万元,占31.30%;项目支出27,419.21万元,占68.70%。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2,234.17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799.29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增加3,725.61万元,增长13.10%,财政拨款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追加员额制工资、物业补贴、抚恤金等人员经费2642.62万元;二是追加办案业务费比上年增加664.22万元;三是追加专项性经费比上年增加326万元。

本部门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2,234.17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820.50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支出增加3,725.61万元,增长13.10%,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新增员额制工资、物业补贴等人员经费;二是2017年末结转结余资金较上年有所增加。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0,413.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490.44万元,占31.30%;项目支出17,923.23万元,占58.90%。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490.4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090.0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退休人员工资、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较上年增加3,275.57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的工资、新增员额制工资、物业补贴;公用经费2,400.37万元,主要包括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车补贴、差旅费等,较上年减少1,243.2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财政对我部门二级单位办案业务费拨款全部拨入功能科目行政运行(2040401),导致办案业务费在公用经费列支,2017年不存在此类情况。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478.10万元,支出决算为523.53万元,完成预算的109.5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50.9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的全部为执法执勤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60.02万元,完成预算的102.2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2.61万元,完成预算的45.10%。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2017年检察院本级报废、公开拍卖、调拨各类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车及专业技术用车)共计17辆,为不影响查办各类案件,检察院本级新购置5台执法执勤车;二是检察院本级编制2017年年初预算时将公务用车购置费放在“业务装备及车辆购置经费”中,未在三公经费预算表中反映,造成检察院本级公务用车购置费有支出无预算,导致三公经费超出年初预算;三是检察院本级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35万元,财政下达预算指标时以专项经费的形式下达,不能单独反映在三公经费年初预算表中,造成因公出国境费用无年初预算,决算有支出,也影响三公经费支出超出年初预算。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523.53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50.90万元,占9.7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60.02万元,占87.90%;公务接待费支出12.61万元,占2.4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50.9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4个,累计8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检察院本级有1人2016年参加高检院组织的中法合作培训班周期较长,2016年出国参加培训,2017年年初回国,使得2016年经费在2017年列支;二是2017年检察院本级组团赴俄罗斯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与实践”司法培训活动,检察院本级5人及所属二级单位有1人参加该培训;三是检察院本级有1人参加高检院组织的赴澳大利亚开展“审前羁押措施及羁押听证制度”的业务培训。上述出访团组在出访前我院已向高检院、国家外国专家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了报批审核手续。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60.0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52.50万元,用于检察院本级、保安沼检察院、铁路检察院两级六院更新执法执勤用车支出,车均购置费9.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较上年增加152.5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检察院本级购置执法执勤车5辆,保安沼检察院购置执法执勤车1辆,铁路检察院两级六院使用铁路局划拨资金购置执法执勤用车20辆及支付9辆车的购置税,其余11辆车的购置税使用财政性资金17.62万元,导致车均购置费仅为9万元。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07.52万元,用于我部门业务部门办理各类案件支出的车辆保险费、修理费、燃料费,车均运维费2.00万元,较上年减少100.82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部门继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从严控制车辆运行维护费,节约了车辆运行维护费,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车及专业技术用车)保有量为147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12.61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12.61万元,接待222批次,共接待1,034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接待上级单位来人;二是接待盟市院汇报工作来人。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76.19万元,比2016年减少1,062.04万元,降低30.90%。主要原因是2016年财政对我部门二级单位办案业务费拨款全部拨入功能科目行政运行(2040401),导致办案业务费在公用经费列支,2017年办案业务费在项目支出中列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947.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348.75万元,比2016年增加1,848.93万元,增长33.60%,主要原因是2017年电子检务工程和智能语音平台建设两个大的项目属货物采购,采购资金近4000万元,因此比2016年有所增加;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660.72万元,比2016年减少1,403.24万元,降低27.70%,主要原因是2016年我院司法鉴定中心实验楼、扩建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检察服务大厅、案件管理中心三个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招投标采购,项目已完工,2017年无大型的基建项目工程;政府采购服务支出938.19万元,比2016年增加423.30万元,增长82.20%,主要原因是2017年信息化建设项目较2016年有所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56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1辆,与2016年一致,该车为经公车办核定的我院检察长(副省级)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45辆,比2016年增加16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9辆,比2016年减少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1辆,比2016年减少6辆;各种车辆数量变动的原因主要是我部门按车辆用途对车辆数量进行调整。

2017年我部门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统计公务用车购置数17辆,其中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执法执勤车6辆,其余11辆执法执勤车仅使用财政性资金支出车辆购置税(购车款为铁路检察院两级六院使用铁路局划拨资金)。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2台(套),主要是警务区设备、信息化建设的网络设备、检察专网的密码设备、会议室设备,比2016年增加1(套),主要原因是2017年购置全区队伍建设管理系统用服务器和交换机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9台(套),主要是侦查指挥设备、电子物证实验室设备、电子检务设备、融媒体采编设备、各类信息化设备,比2016年增加2(套),主要原因一是信息化建设视频中心一期项目建设完成,2017年入固定资产;二是信息化项目数据中心机房建设完工,2017年入固定资产。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部门2017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1.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我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共4个,包括电子检务工程项目、智能语音云平台项目、系统服装费项目和办案业务费项目,预算资金共15242万元,占财政项目支出的100%,其中电子检务工程项目4000万元、智能语音云平台项目2000万元、系统服装费1292万元、办案业务费7950万元。年底已全部支出。

    2.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职能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参加各类培训和工作会议,领会精神并及时传达给所属单位,依据相关部门要求,按时报送预算绩效工作进展情况。

    二是做好日常自评工作,按月对预算执行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三是加大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审批程序较多的专项资金提前办理采购、论证等前期手续,定期跟踪合同执行情况。

    3.主要经验

在预算执行中,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专款专用,其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均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和系统服装费项目,均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后确定供应商,全年未发生废标或质疑等问题。办案业务费中聘请中介机构对涉案公司、涉案物品进行财务审计、价值鉴定等服务类项目时,通过部门集中采购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以优惠率确定供应商,节约了预算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一)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十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丽英      联系电话:0471-462830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16日

    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层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