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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的说明
时间:2018-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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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五、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六、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八、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4)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8)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0)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1)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2)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13)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党委做好盟市、旗县(市区)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设区市及盟所属旗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盟分院、派出及直属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4)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5)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6)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小黑河、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是自治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自治区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辖区的监所检察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各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3)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4)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监狱、劳教所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7)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犯罪、劳教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认罪认错的法制教育。

3.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同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5.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全面履行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草案共由12个单位构成,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院、包头铁路检察院、集宁铁路检察院、通辽铁路检察院、海拉尔铁路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检察官进修学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一)自治区检察院部门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自治区检察院本级及所属独立预算单位共有12家,其中:财政拨款行政单位9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家。

2017年底我部门核定编制数721人,其中行政政法编606人,事业编制115人。在职人员实有人数633人,退休人员234人,离休人员7人,离岗退养人员4人。

(二)自治区检察院所属单位情况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情况见下表:

单位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2

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3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4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5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6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7

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8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9

检察官进修学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0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1

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21542.56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2778.96万元,增长15%,主要原因是收入项目有增有减,一是自治区本级安排增加3203.76万元;二是其他收入减少394万元;三是上年结转减少30.8万元。

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21542.56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2778.96万元,增长15%,主要原因是支出项目中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其他项目支出基本持平。

(一)部门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21542.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1273.36万元,占比 98.75%;上年结转269.20万元,占比1.25%.

(二)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21542.56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2755.36万元,占比59.21%,主要保障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及机关运转所需的办公、水、电、取暖、物业等支出。

项目支出8787.20万元,占比40.79%,主要保障一是查办案件、出庭公诉、民事行政监督、控告申诉信访、监所检察等业务工作所需的办案费用。二是全区检察人员业务培训费用。三是全区检察人员、法警人员制服及配饰费用。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我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21472.56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1273.36万元,上年结转199.2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具体使用安排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0万元。主要用于全区蒙古文数字平台二期建设。

2、公共安全支出18701.38万元,比上年预算时增加2258.52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事务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1274.1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3.1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等。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13.51万元,属2018年新增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5、住房保障支出654.32万元,比上年增加157.82万元,主要用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计提基数和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我部门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我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403.92万元,比上年减少109.21万元,下降21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3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 万元,增长8%,主要是由于出国司法考察任务加重,人数增加。

2、公务接待费13.6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4.25万元,下降51%。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52.24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97.96万元,下降2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27.14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2.14万元,增长8%;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5.10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00.10万元,下降23%,主要是我部门在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中,有部分车辆移交至自治区监察委,使得车辆运行维护费减少。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8年,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760.57万元,比上年减少84.33万元,下降3%主要原因是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中,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移交至自治区监察委,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减少预算安排。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97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373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64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95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末,共有车辆112辆, 其中:机要应急车辆4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总价值共计5962.52万元,主要包括数据中心、视频中心、弱电设备、电子检务LED显示屏、分级保护系统、融媒体采编设备、侦查指挥设备等。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根据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我部门对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进行公开,共涉及系统服装费和专项培训费2个项目。

(一)系统服装费

2018年全区检察系统服装费1292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检察服采购指导价格的通知》(高检会[2013]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服饰预算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12]高检装发52号)精神以及《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保障全区检察人员和法警人员所着制服及相应配饰所需费用,用于检察人员和法警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着服装。

检察机关服装分为检察服、法警服两大类:(一)检察服装共分春秋服、冬服、衬衣、大衣、夏服上衣、夏服下衣及服饰类等13个品种,夏服类服装为2年一个换发周期,其他服装为4年一个换发周期(二)法警服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服饰预算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12]高检装发52号)以及警服供应标准等有关规定,共包括服装、服饰、标志在内的大小42个品种。

为保证2018年度系统服装费绩效目标如期完成,我部门目前已按年初计划,逐步开展如下工作:

1、详细统计着装人数及着装尺寸。

2、对所用材料市场价格进行摸底,提出初步预算。

3、经过专家论证,修改完善招标内容。

4、申请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签订采购合同。

5、依据合同约定和到货情况支付服装经费。

6、收到服装,由各单位依据服装领用办法和领用明细表,签字发放。

(二)专项培训费

2018年检察专项培训费400万元,用于保障全区检察人员业务培训班和技能竞赛活动所需费用。2018年我部门继续贯彻落实高检院《“十三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构建以“检察官教检察官”为主的多元化培训模式,深入开展分层分类分岗培训和练兵竞赛活动,重点推进员额内检察官任职资格培训,强化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持续推进业务专家、办案能手、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特需人才的培养,引领提升队伍整体素能,重点完成如下工作:

一是构建全区一体化教育培训体系,大规模加强培训练兵,全面提高实战能力;强化三类人员分类培训,着力培养选拔高层次人才;继续组织出国培训,探索区外培训

二是坚持智慧检务引领,加强分类指导,在更高层次上提升基层院“八化”建设水平,树牢全国品牌。

三是加大表彰力度,积极引领争先创优工作。

四是完善抽样评估工作,全力推进精细化管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是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共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是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六、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具体详见附件《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