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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的说明
时间:2017-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固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7.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3.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宫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14. 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党委做好盟市、旗县(市区)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设区市及盟所属旗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盟分院、派出及直属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5.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6.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7.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小黑河、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是自治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自治区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辖区的监所检察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各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3.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4.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监狱、劳教所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7.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犯罪、劳教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认罪认错的法制教育。

(三)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同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即不同级别的检察官由不同级别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1.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

2.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全面履行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一)机构设置

检察院内设处室27个,即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政治部(内设人事处、教育培训基层建设处、宣传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侦查信息情报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计划财务装备局、翻译处、监察室、机关党委、法警总队、出庭公诉一处、出庭公诉二处、未成年人检察处、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检务督察处、巡视工作办公室。

(二)单位构成

我部门2016年决算由11个单位构成,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进修学院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6年我部门年初预算17,038.9万元,比上年增加1,404.8万元,增长8.9%,其中人员经费5,793.92万元,比上年增加495.62万元,增长9.35%;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11,244.98万元,比上年增加919.18万元,增长8.8%

我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27,748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10,709.1万元,增长62.85%;财政拨款收入26,826.6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9,787.7万元,增长57.44%。总收入和财政拨款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追加业务费,1500万元;二是进行案件管理和控申接待大厅建设追加700万元;三是追加新建项目装修及办公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电子检务工程建设等经费6,744万元;四是追加人员工资、个人及家庭的补助支出833.67万元。另我部门收到高检院和铁路局划拨铁路检察院两级六院办案业务费合计640万元,影响总收入增加。

二、关于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我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27,748.01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减少6,829.72万元,降低19.75%,主要原因是以前年度在其他收入核算的铁路局为铁路检察院出资建设办公和办案用房建设经费,影响其他收入变动较大。  

我部门2016年度支出总计42,922.43万元,支出增加9,948.38万元,增长30.17%。主要原因铁路检察院两级六院使用以前年度铁路局拨付的办公和办案用房建设经费进行基本建设,在2016年列支使得支出变动较大。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27,748.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826.60万元,占96.68%;其他收入921.41万元,占3.32%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42,922.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67.76万元,占24.39%;项目支出32,454.67万元,占75.61%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6826.6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增加1935.69万元,增长7.78%,主要原因一是年初预算比上年经费增加1404.8万元;二是追加公务用车补贴478.84万元。支出总计27709.27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支出增加859.85万元,增长3.2%,主要是本年我部门办案业务量加大,办案业务费支出较上年增加。

(五)关于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7,709.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58.15万元,占37.74%;项目支出17,251.12万元,占62.26%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458.1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814.4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占基本支出的65.15%,较上年减少193.40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抚恤金减少100万元;二是事业人员工资结构调整绩效工资减少60.61万元。公用经费3,643.66万元,主要包括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车补贴、办案业务费、办公和专用设备购置费等,占基本支出的34.85%,较上年增加1,142.1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财政对我部门二级单位办案业务费拨款全部拨入功能科目行政运行(2040401),故本年决算支出办案业务费全部在基本支出(2040401)核算,导致办案业务费在公用经费反应,使得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增加较多。

(七)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444.10万元,支出决算为443.26万元,完成预算的99.8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14.5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08.34万元,完成预算的98.1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0.32万元,完成预算的71.95%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与预算差异情况原因:三公经费中的因公出国(镜)决算支出14.59万元,预算数20万元与翻译费在财政年初下达预算指标时在同一预算项目(国际交流外事经费及人民监督员及蒙文蒙语翻译费,功能科目2040401),不能在“三公”经费预算表中反应,故出现因公出国(镜)费用有支出数,无预算数的情况。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443.2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4.59万元,占3.2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8.34万元,占92.12%;公务接待费支出20.32万元,占4.59%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减少97.96万元,降低18.09%,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我部门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封存、上缴部分公务用车,同时加强对车辆的管理,节约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二是2016年我部门未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购置费比2015年减少30.7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4.5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20万元减少5.41万元,降低17.05%,比上年增加8.74万元,增长149.4%,增加较多的原因是我院检察长参加高检院组织的出访活动行程较远、时间较长,发生的国际间交通费、住宿费较多。我部门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2个,累计2人次,主要用于一是参加纪委组织的赴俄罗斯、蒙古就进一步加强相关机构在调查取证、追赃追逃、打击职务犯罪等方面的合作洽谈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公杂费;二是参加高检院组织的出访丹麦、德国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8.3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415.85减少7.51万元,降低1.8%,比上年减少106.22万元,降低20.64% 2016年我部门发生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用于我部门办理各类案件发生的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等,车均运维费2.7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我部门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封存部分车辆使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下降,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48辆,部分封存上缴的公务用车正在办理处置手续;二是2016年我部门未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30.78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20.32万元,比预算数28.24万元减少7.92万元,降低28.04%,比预算数降低的原因是我部门加强公务接待批次、人数的审核把关,减少了支出。2016年公务接待费支出与上年持平,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20.32万元,接待284批次,共接待2,021人次。主要用于我部门开展各类案件协调、检察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我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38.23万元,比2015年增加1,139.43万元,增长49.57%。主要原因是2016年财政下达预算指标时未将行政运行(2040401)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0402)分开,所有年初预算指标均下达至行政运行(2040401),我院所属二级单位为保证经费来源与经费支出一致,在年终决算时使用年初预算的办案业务费支出都按照经费来源进行决算在行政运行(2040401)中,导致机关运行经费增加较多。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我部门2016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078.6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499.82万元,2015年增加3,913.79万元,增长246.77%,主要原因是:2016年自治区检察院本级新建司法鉴定中心、案件管理中心、控告申诉信访中心等业务用房投入使用新增的办公办案设备、家具等。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新建业务用房投入使用后新增的各类设施设备、办案装备及家具等,以及我部门11家单位在日常办公办案中到期更换、新增人员增配的设备等;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063.96万元,比2015年增加4,787.05万元,增长1,728.75%,主要原因是:2016年自治区检察院本级新建司法鉴定中心、案件管理中心、控告申诉信访中心等业务用房,以及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新建业务用房投入使用前的土建装修工程、以及信息化建设工程等;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14.89万元,比2015年增加447.12万元,增长659.80%,主要原因是:部分单位新增业务用房面积的同时物业服务类也相应增加,我们均履行程序办理了物业服务类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48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1,2015年减少4辆;一般公务用车29辆,比2015年增加1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1辆,比2015年减少7;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7辆,比2015年增加4;其他用车0辆,比2015年减少6辆。上述各种车辆数量增减变化的原因是我部门 2016年进行公务用车改革,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内蒙古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本级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依据车辆实际用途对车辆分类进行了调整,部分车辆已封存、调拨、上缴,待车辆处置手续办理完毕后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1台(套),主要是为各类信息化设备及软件,如公文传输系统及密钥设备,12309举报系统,办案警务区设备,移动检务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7台(套),主要是用于信息采编的融媒体采编设备、电子检务工程用LED显示屏、信息化建设设备、电子证据云平台设备、电子物证实验室设备、侦查指挥设备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信息量大,管理方式新,工作要求高。从管理流程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涉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环节,为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行为,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我部门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

1.制定管理办法,规范预算编制。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预算编制管理,促进预算编制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编制质量和效率,我部门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是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二是加强综合预算管理,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的机制;三是提高预算资金管理绩效,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增加预算透明度。

2.完善各项制度,规范预算执行

我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细化支出科目,为真实反映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业务经费支出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中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规范了总账科目和经费支出明细科目,以便于绩效考评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为完善经费管理,加强刚性约束,对现有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严格经费报销流程,严控“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落到实处。

3.对预算项目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评价

我部门在预算编制前,先对各个预算项目进行事前评估,评估组成员由项目实施处室和计财局、相关技术成员组成,围绕项目的相关性、预期的效率等听取项目申请处室的情况介绍,选择其中的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并聘请专家进一步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对预算中已经安排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办理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履行采购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公示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按合同规定和工作进度支付款项,并定期督促项目执行进度。项目结束后,继续加强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后的效益与效果进行评价,充分整合各方需求,集约考虑,资源共享,物尽其用,努力实现每一笔经费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取得的经费。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等。

(十一)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丽英    联系电话:0471-462830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789

 

 

附件: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8.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