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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的说明
时间:2016-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库【20161133号)文件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的函》(内财法函【2016492号)的批复,现将我部门2015年决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5年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我部门2015年决算由11个单位构成,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进修学院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工作职责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全区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全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全区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全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 

  4、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全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全区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6、依法对全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全区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13、规划、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4、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5、负责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二)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监狱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劳教所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批捕、起诉。 

  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4、对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调查办理。 

  5、对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6、对自治区监狱局第二医院及其所属的新西老弱病残管教队执行刑罚、监管改造和医药购销活动实行监督。 

  7、对保安沼地区农工贸公司、水电处、医院等非监管单位和社区开展巡回检察法律监督,提供法律服务。 

  8、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辖区各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和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3、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劳教所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6、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7、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四)铁路运输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运输检察院履行全区范围内铁路系统的法律监督职能,承担对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办等工作。 

  1、对于管辖范围内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和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 

  (五)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即不同级别的检察官由不同级别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1、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 

  2、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六)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事务服务中心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三、2015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5年年初预算15634.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298.3万元,公用经费2373.8万元,项目支出7962万元。 

  2015年我院决算总收入34577.72万元,与预算收入15634.1万元相比,增加18973.62万元,增长120.15%。其中: 

  1、基本支出预算数7672.1万元,决算收入9812.25万元,决算与预算相比增加2140.15万元,增长27.89%。主要增长原因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调增,使得人员经费增长,同时各院本年有新增考录遴选人员工资的自然增长。 

  2、项目支出预算数7962万元,决算收入24765.46万元,增加16803.4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检察院本级追加办案、司法鉴定、案件管理、控告申诉、专业技术用房等建设资金;二是检察院本级追加办案、司法救助等业务经费;三是通辽铁路检察院收到由铁路移交地方划拨的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等基本建设资金。 

  四、我部门2015年决算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5年度收入总计34577.72万元,较上年减少27064.6万元,降低44.17%。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4890.91万元,占总收入的72%2014年增加2732.43万元,增长12.33%,其原因:一是2015年政策性调整人员经费使得本年财政拨款增加;二是追加我部门办案业务经费。 

  2、其他收入9686.81万元,占总收入的28%2014年减少29797.03万元,降低75.87%,主要是铁路运输检察院两级六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建设资金本年减少30085.61万元。 

  (二)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我部门决算支出合计32974.05万元,比2014年增加8399.09万元,增长34.18%,一是因政策性调整人员经费使得本年财政拨款支出增加;二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经常性办案业务费增加;三是铁路检察院两级六院基建项目2015年支出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1、按功能分类: 

  1)公共安全(类)支出24821.07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95.78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离退休人员工资和抚恤金支出。 

  3)医疗卫生支出117.28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下属二级单位保安沼检察院及4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医疗保险支出。 

  4)节能环保支出120.4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能源节约利用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366.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6)其他支出6052.84万元,主要为铁路运输检察院两级六院办公楼建设支出。 

  2、按支出性质分类 

  1)基本支出9557.23万元,占总支出的28.98%,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101.1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53.37%;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549.3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6.6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906.7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9.96% 

  2)项目支出23416.84万元, 占总支出的71.02%,其中检察业务支出8607.25万元,占项目支出的36.76%;基本建设支出9543.48万元,占项目支出的40.75%;其他资本性支出5266.11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2.49% 

  (三)我部门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我部门财政拨款决算支出合计26849.44万元,比2014年增加4300.27万元,增长19.07%,主要原因一是2015年财政追加工资调整经费;二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办案业务经费增加;三是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本年列支,使得项目支出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9509.44 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5.42%,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5101.15 万元,占基本支出的53.64%;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501.5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6.3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906.7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0.05% 

  2、项目支出17340万元, 占财政拨款支出的64.58%,其中检察业务支出8607.25万元,占项目支出的49.64%;基本建设支出4957.41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8.59%;其他资本性支出3775.34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1.77% 

  (四)我部门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509.44万元,比2014年增加1011.79万元,增长11.95%,主要原因是2015年财政追加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经费。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人员经费支出7007.8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二是公用经费2501.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五)我部门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共计支出541.22万元(包括检察院本级及所属10个二级单位),比2014年决算数下降18.97%,其中: 

  1、因公出国(境)支出5.85万元,比上年增加4.09万元,因公出国(境)3个团组共计4人次,比上年增加2个团组3人次,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有1人参加2014年度中法“50名检察官”培训项目,培训周期半年,费用较高,在2015年度列支。上述因公出国(境)支出全部为境外培训等公务出国(境)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无自行组团出国考察。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14.56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3.78万元,全部为我部门开支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比2014年减少161.09万元,下降24.98%,主要是因为2015年底进行公务用车改革,部分车辆封存; 

  2)公务用车购置费30.78万元,2015年保有公务车辆147辆,比2014年新增公务用车1辆。 

  32015年我部门公务接待费支出20.81万元,全年接待270批次,共计1707人次,比2014年减少0.49万元,比2014年增加33批次92人次,主要用于我部门开展各类案件协调、检察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接待支出,因我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费标准的审核管理,在接待批次人次有所增加的情况下,仍节约了部分经费。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1、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15年末部门资产总额144779.76万元,比上年增加16304.15万元,增长12.69%,主要原因是: 

  1)流动资产增加5865.27万元,主要为通辽铁路检察院收到由铁路移交地方划拨的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等基本建设资金。 

  2固定资产增加2799.80万元,主要为我部门开展检察业务购置的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 

  3)在建工程增加9750.04万元,主要为检察院本级和铁路检察院两级六院新建、扩建办案和技术用房、司法鉴定用房、案件管理大厅、控申接待大厅等。 

  2、公务用车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底我部门保有公务车辆147辆,比2014年新增公务用车1辆,是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购置的公务用车。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三)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我部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我部门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抚恤金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指我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医疗卫生支出:指我部门二级单位的医疗保险支出。 

  (七)节能环保支出:指我部门节能环保支出。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我部门(包括我部门检察院本级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附件: 

  1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2015年度收入决算表 

  32015年度支出决算表 

  4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2015年度一般公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2015年度一般公用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表 

  82015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6823 

    

  附件: 

    1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2015年度收入决算表  

    32015年度支出决算表  

    4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2015年度一般公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2015年度一般公用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表  

    82015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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