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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13年度预算公开的说明
时间:2014-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13年度预算公开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3-07-24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及行政经费支出决算统计数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10号)要求,我部门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3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批复》(内财预【201368号)的批复已正式执行,现将2013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统计数予以发布。

  一、2013年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我部门2013年预算由11个单位构成,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院、包头铁路检察院、集宁铁路检察院、通辽铁路检察院、海拉尔铁路检察院、检察官进修学院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工作职责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全区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全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全区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全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

  4、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全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全区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6、依法对全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本市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13、规划、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4、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5、负责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二)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监狱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劳教所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批捕、起诉。

  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4、对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调查办理。

  5、对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6、对自治区监狱局第二医院及其所属的新西老弱病残管教队执行刑罚、监管改造和医药购销活动实行监督。

  7、对保安沼地区农工贸公司、水电处、医院等非监管单位和社区开展巡回检察法律监督,提供法律服务。

  8、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辖区各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和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3、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劳教所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6、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7、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四)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履行全区范围内铁路系统的法律监督职能,承担对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办等工作。

  1、对于管辖范围内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和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

  (五)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即不同级别的检察官由不同级别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1、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

  2、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六)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事务服务中心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三、检察院内设处室情况

  检察院内设处室22个,即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出庭公诉一处、出庭公诉二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侦查指挥办公室、检察技术处、法警总队、监察室、翻译处、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

  四、2013年预算安排情况

  2013年我部门预算收入14247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3947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300万元。

  2013年我部门预算支出142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264万元(人员经费支出4906.02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357.98万元),项目支出7983万元。

  五、2013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3年我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总额1131.4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2.47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5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8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357万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收支预算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