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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12年度部门决算、“三公经费”及行政经费支出统计数的说明
时间:2014-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及行政经费支出决算统计数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及行政经费支出决算统计数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88号)的要求,现将我部门2012年决算、三公经费及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2年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我部门2012年决算由11个单位构成,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院、包头铁路检察院、集宁铁路检察院、通辽铁路检察院、海拉尔铁路检察院、检察官进修学院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工作职责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全区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全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全区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全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

  4、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全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全区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6、依法对全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本市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13、规划、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4、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5、负责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二)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监狱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劳教所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批捕、起诉。

  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4、对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调查办理。

  5、对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6、对自治区监狱局第二医院及其所属的新西老弱病残管教队执行刑罚、监管改造和医药购销活动实行监督。

  7、对保安沼地区农工贸公司、水电处、医院等非监管单位和社区开展巡回检察法律监督,提供法律服务。

  8、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辖区各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和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3、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劳教所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6、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7、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四)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履行全区范围内铁路系统的法律监督职能,承担对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办等工作。

  1、对于管辖范围内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和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

  (五)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即不同级别的检察官由不同级别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1、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

  2、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六)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事务服务中心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三、检察院内设处室情况

  检察院内设处室22个,即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出庭公诉一处、出庭公诉二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侦查指挥办公室、检察技术处、法警总队、监察室、翻译处、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

  四、2012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2012年我部门决算收入来源说明

  2012年我部门决算收入合计12350.9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2312.89万元,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自治区检察院本级和所属二级单位的资金。

  2、其他收入38.07万元,为我部门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二)2012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2012年我部门决算支出合计12311.48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10481.49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89.39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离退休人员工资和抚恤金支出。

  3、医疗卫生支出12.02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下属二级单位保安沼检察院医疗保险支出。

  4、节能环保支出783.23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能源节约利用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245.3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2012年我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2012年我部门预算收入12350.9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312.89万元,占99.69%;其他收入38.07万元,占0.31%

  2012年我部门预算支出12311.4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446.59万元,占总支出的44.24%,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076.5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56.49%;商品服务支出1295.1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7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74.9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9.73%

  2、项目支出6864.89,占总支出的55.76%,其中检察业务支出4331.83万元,占项目支出的63.10%;基本建设支出677.94万元(二级单位),占项目支出的9.88%;其他资本性支出1855.12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7.02%

  (四)2012年我部门行政经费支出情况

  2012年我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行政费用,合计支出1295.12万元。

  (五)2012年我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2年我部门(包括检察院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共计支出三公经费” 940.9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支出47.91万元,2012年我部门因公出国(境)5个团组共计8人次,全部用于我部门参加其他单位组团进行的重要外事出访任务和境外培训等公务出国(境)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无自行组团出国考察。

  22012年我部门(包括所属二级单位)保有公务车辆103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20.22万元,该费用全部用于我部门开支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72.77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开展各类案件协调、检察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接待支出。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

  (三)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我部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我部门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抚恤金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指我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医疗卫生支出:指我部门二级单位的医疗保险支出。

  (七)节能环保支出:指我部门节能环保支出。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十一)行政经费支出:指我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费用。

  附件:12012年收支决算总表

        22012年收入决算表

        32012年支出决算表

        42012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52012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2012年“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