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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时间:2022-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21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21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21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21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八)关于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关于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关于2021年度项目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三)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及政府采购支出信息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一)单位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单位主要职责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4)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8)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0)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自治区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11)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2)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13)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党委做好盟市、旗县(市区)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设区市及盟所属旗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盟分院、派出及直属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4)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5)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6)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小黑河、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是自治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自治区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辖区的监所检察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各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3)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6)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犯罪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认罪认错的法制教育。

3.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同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5.检务服务保障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检务服务保障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直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检务服务保障中心为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所属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检务服务保障中心全面履行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1.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新闻办公室)、政治部综合处、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宣传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第十一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察技术信息处、法警总队、翻译处、检务督察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共25个部门。本部门下属单位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等9家财政拨款行政单位和内蒙古自治区检务服务保障中心、检察官进修学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检务服务保障中心等3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2021年度部门汇总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12家,详细情况见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2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3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5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6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7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8

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

9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10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进修学院

11

内蒙古自治区检务服务保障中心

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检务服务保障中心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计42,665.68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增加10,033.49万元,增长30.75%,变动原因:一是财政追加2020-2021年全区信息化建设资金3438.28万元,年底按合同要求支付1991.5万元,实际增加财政拨款收入1991.5万元;二是财政追加人员经费、办案业务费1049.79万元。三是铁路检察院使用原铁路局拨付基建结余资金及上年结转结余资金9085.56万元。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计34,311.49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增加1,679.30万元,增长5.15%,变动原因:一是财政追加2020-2021年全区信息化建设资金3438.28万元,年底按合同要求支付1991.5万元,实际增加财政拨款收入1991.5万元;二是财政追加人员经费、办案业务费1049.79万元。

二、关于2021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收入总计42,665.6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33,578.56万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1.55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9,085.56万元;支出总计42,665.68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6,321.51万元。与2020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减少670.10万元,下降1.55%主要原因:一是2020年智慧检务项目经费3233万元,2021年智慧检务项目经费2085万元,较上年减少1148万元;二是2019年全区检察系统服装费在2020年度列经费支出1162万元;三是2020年信创项目升级改造经费4025万元,2021年信创项目升级改造经费6821万元,较上年增加2796万元;四是各院2020年完成养老保险,2021年新增养老保险、职业年金预算841.22万元。

(二)关于2021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收入合计33,578.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3,456.07万元,占99.64%;其他收入122.49万元,占0.36%

1:收入决算图

 

(三)关于2021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36,344.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073.86万元,占35.97%;项目支出23,270.31万元,占64.03%

2:支出决算图

 

 

(四)关于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4,311.49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855.42万元;支出总计34,311.49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364.50万元。与2020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增加883.15万元,增长2.64%。主要原因:一是2020年智慧检务项目经费3233万元,2021年智慧检务项目经费2085万元,较上年减少1148万元;二是2019年全区检察系统服装费在2020年度列经费支出1162万元;三是2020年信创项目升级改造经费4025万元,2021年信创项目升级改造经费6821万元,较上年增加2796万元;四是各院2020年完成养老保险,2021年新增养老保险、职业年金预算841.22万元。

(五)关于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3,946.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977.69万元,占38.23%;项目支出20,969.30万元,占61.77%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3,946.99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1,314.80万元,增长4.03%,变动原因:一是追加人员经费及项目经费;二是按审计整改要求,将以前年度转入检察官进修学院培训费在本年列支;三是信息化建设项目等项目资金未完成支付,剩余资金年底收回。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类)

1.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8576.26万元,决算支出9366.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9.22%。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超年初预算790.52万元,为年底追加新入职、调入等人员经费,以及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内建保金〔2021218号)追加住房公积金个人工资部分。

2. 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7990.38万元,决算支出10050.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5.78%。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超年初预算2060.13万元,因年中追加2020-2021年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及办案业务经费、司法救助费用。

3. 检察(款)机关服务(项)。年初预算1761.75万元,决算支出1842.9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61%。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超年初预算81.24万元,机关服务主要反映检务服务保障中心、分院检务服务保障中心两家经费使用情况,因年中追加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保等人员经费导致超年初预算。

4. 检察(款)检察监督(项)。年初预算450万元,决算支出387.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02%。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因采购结余资金,部分预算未支付。

5. 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年初预算275.26万元,决算支出299.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84%。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超年初预算24.33万元,事业运行主要反映检察官进修学院经费使用情况,因年中追加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保等人员经费导致超年初预算。

6. 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11047.14万元,决算支出9122.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2.58%。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因智慧检务项目、信创项目升级改造项目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尾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款项年度财政统一收回。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336.51万元,决算支出351.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49%。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年底追加离退休人员工资。

2.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11.02万元,决算支出11.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26%。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年底追加离退休人员工资。

3.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712.34万元,决算支出717.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77%。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年底追加部分新增人员养老保险。

4.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122.95万元,决算支出142.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5.97%。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因本年职业年金虚账做实,申请财政追加资金。

5.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年初预算0万元,决算支出165.36万元。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因死亡抚恤无年初预算,年底按实际情况追加经费。

(三)卫生健康支出(类)

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306.47万元,决算支出338.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0.32%。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年底追加新增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2.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35.37万元,决算支出42.5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0.36%。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年底追加新增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3.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年初预算272.3万元,决算支出274.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83%。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年底追加新增人员公务员医疗保险缴费。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734.47万元,决算支出832.8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3.4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内建保金〔2021218号)追加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

(六)关于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977.6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857.6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退休人员工资、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较上年增加1,059.88万元,主要原因是:年度通过遴选、考录、调入等新增人员工资及追加抚恤金等;公用经费2,120.01万元,主要包括:水电暖、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交通补贴、工会经费等,较上年增加238.34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人员增加公用经费增加,二是以及按审计整改要求将以前年度转入检察官进修学院培训费在本年列支。

(七)关于2021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268.00万元,支出决算为238.52万元,完成预算的89.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38.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为220.60万元,支出决算为235.44万元,完成预算的106.73%;公务接待费预算为9.40万元,支出决算为3.08万元,完成预算的32.77%2021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受疫情影响,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考察等费用;二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案件较上年增加,以前年度借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在本年列支;三是我院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按院机关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公务接待管理,非必要不接待。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238.52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35.44万元,占98.71%;公务接待费支出3.08万元,占1.29%。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主要是受疫情影响,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考察等费用。较上年减少3.15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受疫情影响,赴法代表团暂停出国考察,按前期协议补偿了部分款项,产生了小额支付。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35.4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61.89万元,用于自治区院购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支出,车辆购置费34.90万元,小黑河检察院购买公务用车1辆,车辆购置费26.99万元,车均购置费30.9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支出较上年减少35.74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购置5辆执法执行车辆,总价款97.6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73.55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维修费、燃料费、车辆保险费、安全驾驶奖等,车均运维费2.4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较上年增加22.80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案件较上年增加,二是以前年度借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在本年列支,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1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3.08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3.08万元,接待27批次,共接待347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接待上级单位以及同级单位来人;二是接待盟市院汇报工作来人。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接待0批次,共接待0人次。公务接待费支出较上年减少2.02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按院机关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公务接待管理,压缩公务接待规模与人次,非必要不接待。

(八)关于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决算0.0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变动原因:本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支出决算0.0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变动原因:本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

(九)关于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决算0.00万元,与上年相比,与上年相比,增加0.00万元,增长0.00%;支出决算0.0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变动原因:本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

(十)关于2021年度项目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部门(单位)预算安排项目59个,实施项目59个,完成项目59个,项目支出总金额23,270.31万元。财政本年拨款金额20,802.13万元,财政拨款结转结余291.04万元,其他资金结转结余4,778.02万元。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10,872.9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870.63万元,比2020年减少1,971.80万元,降低20.03%,主要原因是:按集中采购目录要求,符合集采目录的采取线上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其他采购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要求,采取线下采购委托第三方办理采购方式未在统计之内;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比2020年减少259.70万元,降低100.00%,主要原因是:2021年未发生大额的维修改造项目;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002.37万元,比2020年减少1,183.27万元,降低28.27%,主要原因是:按集中采购目录要求,符合集采目录的采取线上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其他采购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要求,采取线下采购委托第三方办理采购方式未在统计之内。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474.4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合同总额的41.15%。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809.4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合同总额的25.84%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67.14万元,比2020年增加234.91万元,增长12.82%。主要原因是:一是按审计整改要求,将以前年度转入检察官进修学院培训费在本年列支。二是人员变动增加公务交通补贴。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4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1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5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60特种专业技术用车9离退休干部用车2其他用车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62台(套),主要是信息化网络设备、检察专网密码设备、会议室设备、弱电、基层院会议室终端系统、智慧检务工程项目、公开听证室项目等设备,比2020年减少29台(套),主要原因是视频会议系统(二期)和高仿真远程视频系统资产卡片分别录入,统计时按2个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统计。两套视频设备分别用于全区检察机关视频会议和远程提讯。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3台(套),主要是电子物证实验室设备、电子检务设备、融媒体采编设备,比2020年减少7台(套),主要原因是2020年呼和分院和小黑河检察院填报错误,2021年已更正。

三、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单位)组织对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59个项目,共涉及资金28339.3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其他项目。

组织对 办案(业务)经费项目 ”、“ 业务装备经费项目 ”、“ 智慧检务项目 ”、“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等59 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339.37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以上项目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业务用房及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等项目执行率100%,其他项目如智慧检务项目等信息化项目需要按项目进度支付合同款,执行率在60%以上。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今年在在部门决算中反映 办案(业务)经费项目  业务装备经费项目  智慧检务项目 ”、“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等59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无政府性基金项目,共59个项目的绩效进行分单位自评结果。现列举自治区检察院(本级)项目自评表如下:

1.办案(业务)经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9.5分。全年预算数为2055.29万元,执行数为1955.22万元,完成预算的95%。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日常办案工作顺利开展,为法治环境建设提供保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预算执行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下一步改进措施:2021年我院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经费报销管理的办法》,该办法进一步规范干警报销差旅费的时间限制,从年初设定的15天提高到10天,有效的推广了公务卡的使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干警的满意度也有所提高。今后我院依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经费报销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维护司法权威的可持续性。

2. 业务装备经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6.2分。全年预算数为3797.18万元,执行数为2350.06万元,完成预算的61.89%。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021年购置办公办案工作所需的相关设备,按合同约定完成2020-2021年全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款,有力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预算执行率低。下一步改进措施:主要受疫情和项目采购等工作影响,今后一是争取在采购公告、公开招投标等政府环节提前谋划,采取各种措施节约时间,提高执行效率;二是做好与财政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按当年工作安排下达预算资金,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及时退回未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是通过提高合同首付款支付比例,督促供应商克服困难尽快完工验收。

3.被装购置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8.2分。全年预算数为1162万元,执行数为950.93万元,完成预算的81.84%。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021年全区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法警人员、聘用制书记员服装及配饰按时配发、合体规范。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服装领用、配发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规范。下一步改进措施:已制定《全区检察机关服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运行全区服装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区检察机关着装人员上报、采购、发放、出入库等做出了规范指南。

4. 智慧检务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5.6分。全年预算数为3725.7万元,执行数为2085.6万元,完成预算的56%。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保障智慧检务项目建设,实现以数据智库助推检务工作转型。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预算执行率低。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争取在采购公告、公开招投标等政府环节提前谋划,采取各种措施节约时间,提高执行效率;二是做好与财政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按当年工作安排下达预算资金,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及时退回未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是通过提高合同首付款支付比例,督促供应商克服困难尽快完工验收。

5. 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全年预算数为602.34万元,执行数为602.3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021年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及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正常发放和缴纳。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聘用制书记员流动性较大,需进一步完善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下一步改进措施: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60号)文件要求,对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福利待遇按属地原则进行全额保障,以聘用制书记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年度绩效工资的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工作实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

6. 信息化系统平台运维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9.7分。全年预算数为243万元,执行数为235.65万元,完成预算的97%。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021年全区检察机关各类系统软件平台网络及设备运行正常。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运维服务团队变更率影响干警满意度。下一步改进措施:通过政府采购手续,签订三年期运维合同,提高运维效率和运维工作的延续性。

7. 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全年预算数为65万元,执行数为64.9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保障2021年单位执法执勤车辆运行正常。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无。下一步改进措施:在保障所有在编车辆的基础上,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取得了中的年度指标,距离最高年度指标还有一定差距,在以后的工作年度,我院还需要在车辆维修维护方面下达力度,优化车辆使用流程,规范车辆维护手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与业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充分保障办案用车的情况下,完善安全驾驶奖励机制,提高干警用车满意度。

8. 业务用房及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全年预算数为120万元,执行数为12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保障2021年办案业务用房及专用设备正常运转。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无。下一步改进措施:无。

1.办案(业务)经费项目自评表

 

 

 

 

 

 

 

 

 

 

 

 

 

 

2.业务装备经费项目自评表

 

 

 

3.被装购置费项目自评表

 

 

4.智慧检务项目自评表

 

 

5.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项目自评表

 

 

6.信息化系统平台运维费项目自评表

 

 

7.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项目自评表

 

 

8.业务用房及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项目自评表

 

 

(三)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办案(业务)经费项目为例,该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为99.5分,绩效评价结果为。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得分情况详见部门(单位)具体绩效评价结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业务)经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未包含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部门,参照此口径公开本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并与预算公开保持一致。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娄术楠    联系电话:0471-4628305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表.xls

           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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