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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时间:2021-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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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20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20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20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20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三)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机构运行信息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114700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4)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8)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0)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1)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12)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党委做好盟市、旗县(市区)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设区市及盟所属旗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盟分院、派出及直属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3)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4)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5)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147002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辖区的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各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在诉讼监管中出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决定是否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3)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及本院相关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6)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认罪认错的法制教育。

3147003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区检察院的派出院,现管辖8个监管场所,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量占全区相关业务量的二分之一。主要职能:

1)对辖区内各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突出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挖掘,同时做好对罪犯出、入狱(所)的检察监督,开展安全防范监督等专项检察活动。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

5)认真做好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工作。

6)按照高检院和自治区检察院统一部署和要求,对监管场所实行巡回检察。

7)对罪犯又犯罪、漏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申诉。

9)承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事项。

4147004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进修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进修学院(简称学院)承担全区检察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周边八省区蒙语司法培训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蒙古国总检察院合作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蒙古国总检察院关于加强人员交流与合作的备忘录》的有关规定,还承担了蒙古国总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官的培训学习任务。

514700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服务机关服务干警为宗旨,全面履行事务服务中心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随着自治区院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服务中心的工作也在逐步加重。中心积极配合检察工作主题要求和总体进程,进一步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推动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

6147006——147012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履行全区范围内铁路系统的法律监督职能,承担对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办等工作。

1)对于管辖范围内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和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

二、机构设置

单位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2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3

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4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5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6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7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8

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9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10

检察官进修学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1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2

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后,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共设有25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新闻办公室)、政治部综合处、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宣传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察技术处、法警总队、翻译处、检务督察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局、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机关党委。

小黑河地区检察院内设机构由原来的5个增加为7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法警支队。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内设机构6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法警支队。

铁路检察院因内设机构改革也进行了相关变更;铁路检察分院内设机构12个,分别是:政治部、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司法警察大队、计划财务装备局、综合业务部、检察技术信息部、检务督察部。

检察官进修学院和院机关服务中心机构未变更。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20年我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0358.04万元,其他收入528.68万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06万元,年初结转结余12448.99万元,总收入43335.7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预算收入21951.92万元,年初结转结余375.17万元,总计22327.0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015.08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832.84万元,项目支出11479.1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较年初预算增加8406.12万元。

增减变动原因:主要原因一是追加智慧检务信息化建设债券资金;二是追加其他信息化建设资金(含公开听证室等建设资金);三是追加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五是2020年新增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

二、关于2020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收入总计43,335.7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30,886.72万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06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2,448.99万元;支出总计43,335.78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9,698.18万元。与2019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增加 2,125.67万元,增长5.20%;支出总计增加2,125.67万元,增长5.20%。主要原因一是追加智慧检务信息化建设债券资金;二是追加其他信息化建设资金(含公开听证室等建设资金);三是追加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五是2020年新增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

(二)关于2020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收入合计30,886.7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0,358.04万元,占98.30%;其他收入528.68万元,占1.70%

(三)关于2020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支出合计33,637.6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680.28万元,占34.70%;项目支出21,957.32万元,占65.30%

(四)关于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3,428.34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3,070.30万元;支出总计33,428.34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863.62万元。与2019年度相比,收入增加5,976.21万元,增长21.80%;支出增加5,976.21万元,增长21.80%。主要原因:一是追加智慧检务信息化建设债券资金;二是追加其他信息化建设资金(含公开听证室等建设资金);三是追加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五是2020年新增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

(五)关于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2,564.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679.47万元,占35.90%;项目支出20,885.26万元,占64.10%

(六)关于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679.4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797.8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退休人员工资、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等,较上年减少1,659.83万元,主要原因是:员额检察绩效及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绩效60%部分在下一年保障;公用经费1,881.67万元,主要包括:水费、电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交通补贴,较上年减少58.96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积极参与创建节约型机关建设,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节能降耗,节约部分费用开支。

(七)关于2020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327.44万元,支出决算为256.65万元,完成预算的78.4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38.00万元,支出决算为3.15万元,完成预算的8.3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为278.53万元,支出决算为248.39万元,完成预算的89.20%;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0.91万元,支出决算为5.11万元,完成预算的46.80%2020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因公出国(境)费受新冠疫情影响,赴法代表团组暂停出国考察,按前期协议补偿了部分款项,产生了小额支付。二是信息化水平提高,远程提讯、远程视频接访等使用效率提高,办案出差用车相对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降低三是我院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加强对用车、公务接待管理,非业务不出车,非必要不接待。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256.6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15万元,占1.2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48.39万元,占96.80%;公务接待费支出5.11万元,占2.0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15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6人次。主要用于自治区院本级20201月份高检院组织的出访法国代表团团组16人次补偿款。较上年减少6.65万元,主要原因是受新冠疫情影响,赴法代表团组暂停出国考察,按前期协议补偿了部分款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48.3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97.64万元,用于自治区院本级购置5辆执法执勤用车支出,车均购置费19.50万元(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购置支出较上年增加82.41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自治区本级未购车,保安沼检察院购置执法执勤车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50.75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维修费、燃料费、车辆保险费等,车均运维费1.6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较上年减少49.7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信息化水平提高,远程提讯、远程视频接访等使用效率提高,办案出差用车相对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降低二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节能降耗。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1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5.11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5.11万元,接待51批次,共接待286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接待上级单位以及同级兄弟单位来人;二是接待盟市院汇报工作来人。较上年减少2.4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八项”规定执行,加强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压缩公务接待规模与人次,非必要不接待。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评价10个项目(含两个涉密项目),涉及资金2195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

组织对办案业务费项目、业务装备费项目、刑诉法办案补助项目、培训费项目、系统服装费项目、智慧检务项目、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项目以及司法救助项目8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599.37万元,无政府性基金及其他支出。从评价情况来看,以上项目中业务装备费、刑诉法办案补助、培训费、系统服装费4个项目执行率100%,其他4个项目如信息化项目需要按项目进度支付,执行率在75%以上。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今年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办案业务费项目、业务装备费项目、刑诉法办案补助项目、培训费项目、系统服装费项目、智慧检务项目、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项目以及司法救助项目8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的绩效自评结果,无政府性基金项目及其他资金。

1.办案业务费项目自评综述

办案业务费主要用于保障各级院办理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民事监督、监所检察、控告申诉、公益诉讼等案件所需的经费。项目全年预算数4853.72万元,全年执行数4571.69万元,执行率94.19%。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该项目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对民事、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的法律监督,切实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了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达到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任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因制定项目绩效人员不够专业,未成立绩效领导小组,项目绩效指标不够科学性。下一步改进措施:结合办案业务费特点,成立由业务部门、综合部门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绩效领导小组,科学合理制定绩效指标。

2.业务装备经费项目自评综述

业务装备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检察业务技术装备和检察业务综合保障装备。项目年初预算684.88万元,全年预算数684.88万元,全年执行数538.22万元,执行率78.58%。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该项目符合招投标采购的都按政府采购流程进行招投标管理,并在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项目公示,按采购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货款。该项目按期初设定绩效目标完成各项绩效指标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仅有项目绩效自评表,未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下一步改进措施:对项目自评工作加强重视,配备专业人员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3.培训费项目自评综述

培训费主要用于保障全区检察机关领导素能培训、检察业务专项培训、综合业务专项培训、综合管理专项培训、视频网络培训及技能竞赛活动、岗位练兵等活动所需经费。项目年初预算252万元,全年预算数252万元,全年执行数252万元,执行率100%。该项目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党组会决议,大部门在我院检察官学院组织实施,项目由培训处和计财局统一实行日常监督,计财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对培训费执行标准进行审核,培训处按培训计划审核培训项目、培训人员等,有序安排每一场培训。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该项目较好的完成了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因每位干警对培训的需求不同,在服务对象满意度上还需要提高。下一步改进措施:合理制定项目绩效,争取服务对象的最大满意度。

4.检察系统服装费项目自评综述

检察系统服装费用于保障全区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和法警人员所着制服及相应配饰所需的费用。项目年初预算1162万元,全年预算数1162万元,全年执行数1161.99万元,执行率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该项目按高检院《人民检察服装管理规定》定制服装,全部资金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资金,能较好完成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因服装采购人员多,全年人员变化大,导致服装管理工作不能及时跟进。下一步改进措施:对服装出入库管理、定制服装人员管理、采集服装信息系统等管理方面加强绩效目标的制定,进一步规范服装管理。

5.刑诉法办案补助项目自评综述

刑诉法办案补助用于全额保障与刑诉法改革办案业务有关的直接和间接支出,主要支付办案差旅费、协助办案费、技术检验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保证办案业务工作顺利开展。项目年初预算400万元,全年预算数400万元,全年执行数400万元,执行率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该项目在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使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获得了应当尊重的权利,同时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权;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把刑诉法改革的成果予以固定化、规范化,完成了设定的绩效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因上半年刑诉法办案补助项目未开展,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下一步改进措施:督促业务部门加快业务支出进度,以达到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

6.智慧检务项目自评综述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依托检察工作网(政法网),完成智慧服务、智慧办案、智慧办公及智慧管理应用建设,部署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的统一业务系统2.0版、自治区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平台;建设检察特色业务主题库,构建集共享交换、互联互通、异地备份、云平台的智慧支撑平台;建设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及运维保障体系。项目年初预算1413万元,全年预算数4176万元,全年执行数3233.86万元,执行率77.44%,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周期三年,2020年已按建设部分项目并按项目进度支付工程款。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因项目处于建设周期内,部分完工项目使用效率和使用频率不明显。下一步改进措施:项目完工后对使用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途径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7.司法救助项目自评综述

项目经费用于司法救助案件,落实司法体制改革部署要求,提高司法救助能力,降低信访率,项目年初预算8万元,全年预算数20万元,全年执行数15.21万元,执行率76.05%。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全年信访率较上年降低10%,救助人数达到5人,完成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因司法救助需要按案件实际需求救助当事人,年度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执行率不高。下一步改进措施: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实际,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制定绩效目标,提高预算执行率。

8.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项目自评综述

项目经费用于保障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及其他社保费用,项目年初预算1333万元,全年预算数1333万元,全年执行数1168.95万元,执行率87.69%,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聘用制书记员完成岗位职能职责,按月发放工资及其他社保费用,完成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因聘用制书记员流动性较大,导致全年项目执行率偏低。下一步改进措施:在聘用制书记员人员变动上制定相应绩效指标,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合理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

1.办案业务费项目自评表:

 

 

 

 

 

2.业务装备经费项目自评表:

 

 

 

 

 

 

 

3.培训费项目自评表:

 

 

 

 

 

 

 

4.检察系统服装费项目自评表:

 

 

 

 

 

 

 

5. 刑诉法办案补助项目自评表:

 

 

 

 

 

 

 

6.智慧检务项目自评表:

 

 

 

 

 

 

 

7.司法救助项目自评表:

 

 

 

 

 

 

 

8. 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项目自评表:

 

 

 

 

 

 

 

(三)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以智慧检务项目为例,该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97.74分,绩效评价结果为“优”。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得分情况详见具体绩效评价结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智慧检务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20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32.22万元,比2019年减少69.14万元,降低3.60%。主要原因是:合理运用招投标采购方式,节约各项经费开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20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14,287.7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842.43万元,2019实际采购货物支出5543.52万元,当年政府采购合同未备案,数据显示为零,比2019年增加4298.91万元,增长77.55%,主要原因是:自治区检察院本级2020年新增智慧检务工程项目4176万元,全部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59.70万元,2019实际采购工程支出774.18万元,当年政府采购合同未备案,数据显示为零,比2019年减少514.48万元,降低66.45%,主要原因是:各院未发生大的维修改造项目;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185.64万元,2019实际采购服务支出2268.89万元,当年政府采购合同未备案,数据显示为零比2019年增加1916.75万元,增长84.48%,主要原因是:铁检各级院新搬入办公楼,物业管理费较上年有所增加,规范服务类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685.2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合同总额的25.79%。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650.4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合同总额的11.55%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99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1,主要用于经公车办核定的我院检察长(副省级)公务用车;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主要用于实物保障用车,用于主要领导干部公务出行用车;机要通信用车5辆,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机要、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公务等出行用车;应急保障用车2辆,主要用于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公务等出行用车;执法执勤用车67,主要用于一线办案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1,主要用于办案应急指挥、应急检验、应急监测、应急检测以及押解犯人等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2,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急需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91台(套),主要是信息化建设的网络设备、检察专网的密码设备、会议室设备、弱电、基层院会议终端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等,比2019年增加59台(套),主要原因是智慧检务项目工程和听证室项目增加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0台(套),主要是电子物证实验室设备、电子检务设备、融媒体采编设备、各类信息化设备,比2019年增加1台(套),主要原因是小黑河地区检察院新增动态监控报警设备1套,用于监管场所。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四)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十一)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四)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娄术楠    联系电话:0471-4628305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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