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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时间:2020-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机构运行信息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4)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6)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7)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8)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    

9)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2)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3)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4)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15)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党委做好盟市、旗县(市区)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设区市及盟所属旗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盟分院、派出及直属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6)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7)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8)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监狱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劳教所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批捕、起诉。

    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4)对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调查办理。

    5)对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6)对自治区监狱局第二医院及其所属的新西老弱病残管教队执行刑罚、监管改造和医药购销活动实行监督。

    7)对保安沼地区农工贸公司、水电处、医院等非监管单位和社区开展巡回检察法律监督,提供法律服务。

    8)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3、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辖区各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和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3)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劳教所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6)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7)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4、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同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5、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即不同级别的检察官由不同级别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1)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

2)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6、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全面履行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一)单位构成

自治区检察院本级及所属独立预算单位共有12家,其中:财政拨款行政单位9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家。具体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检察官进修学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机构设置

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内设机构改革,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共设有25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新闻办公室)、政治部综合处、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宣传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察技术处、法警总队、翻译处、检务督察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局、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机关党委。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本部门2019年度总收入41210.11万元,年初预算收入18579.19万元,增加22630.92万元,主要为财政追加经费、铁路检察院使用结转资金用于办公和办案技术用房建设。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3498.78万元,年初预算收入18551.46万元,增加4947.32万元,主要为财政追加信息化建设经费、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和养老保险清算等经费。

二、关于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总计41,210.1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23,586.23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7,623.88万元;支出总计41,210.11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2,463.58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12,878.35万元,下降23.80%;支出总计减少12,878.35万元,下降23.80%。主要原因:一是部门职能转隶同级监察委后,人员同时转入同级监察委,相应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办案费等均有所减少;二是年初财政压减经费10%三是因上年执行进度扣减年初经费;四是信息化建设项目较上年有所减少。

(二)关于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合计23,586.2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498.78万元,占99.60%;其他收入87.45万元,占0.40%

(三)关于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支出合计28,746.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399.24万元,占46.60%;项目支出15,347.29万元,占53.40%

(四)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7,452.13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3,953.35万元;支出总计27,452.13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3,070.30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入减少2,639.00万元,下降8.80%;支出减少2,639.00万元,下降8.80%。主要原因:一是部门职能转隶同级监察委,人员同时转入同级监察委,相应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办案费等均有所减少;二是年初财政压减经费10%三是因上年执行进度扣减年初经费;四是信息化建设项目较上年有所减少。

(五)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4,381.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398.26万元,占55.00%;项目支出10,983.57万元,占45.00%

(六)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398.2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1,457.6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退休人员工资、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较上年增加632.18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工资、新增员额制检察官工资和抚恤金等;公用经费1,940.63万元,主要包括:水费、电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取暖费、物业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交通补贴、差旅费等,较上年减少193.88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部门职能转隶,与查办职务犯罪办案工作相关的费用有所减少;二是我部门创建节约型机关建设,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部分费用开支。

(七)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290.12万元,支出决算为233.08万元,完成预算的80.3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38.00万元,支出决算为9.80万元,完成预算的25.8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为239.82万元,支出决算为215.72万元,完成预算的90.00%;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2.30万元,支出决算为7.56万元,完成预算的61.50%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2019年自治区检察院本级共参加3个团组5人次,其中参加高检院组织的出国团组11人次,参加自治区检察院本级组织的团组24人次,团组个数与上年一致,出国人次比上年减少1人次,因本年出国(境)有两个团组为出访蒙古国,行程距离较近,国际间交通费较少,使得费用比上年下降较多。因公出国(境)费剩余28.2万元列入往来款,为出访法国代表团费用,费用已支付相关单位,受疫情影响,出访正在等待通知安排。二是信息化水平提高,办案出差用车相对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降低;三是我院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加强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减少了公务接待费支出。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233.0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9.80万元,占4.2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15.72万元,占92.60%;公务接待费支出7.56万元,占3.2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9.8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3,累计5人次。主要用于一是参加高检院组织的出国团组11人次二是参加我院组织的团组24人次。较上年减少10.29万元,主要原因是:1.出国(境)有两个团组为出访蒙古国,行程距离较近,国际间交通费较少,2.出访法国代表团借支经费28.2万元,费用已支付相关单位,受疫情影响,出访正在等待通知安排。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15.7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5.23万元,用于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购买执法执勤用车1台支出,车均购置费15.20万元,较上年减少28.59万元,主要原因是较上年购车数量减少,各单位无车辆空编,无购车需求。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0.50万元,用于车辆维修费、燃料费、车辆保险费等,车均运维2.18万元,较上年减少70.87万元,主要原因是信息化水平提高,办案出差用车相对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降低,另外我部门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从严控制车辆运行维护费,节约开支,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2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7.56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7.56万元,接待66批次,共接待507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接待上级单位以及同级兄弟单位来人;二是接待盟市院汇报工作来人。较上年减少0.6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部门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加强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减少了公务接待费支出。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部门2019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1.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我部门对本级及所属11家二级单位所有项目进行绩效目标管理,共涉及22个项目,总金额达9853.09万元,占本部门项目支出规模的100%。主要项目包括办案业务费、检察系统服装费、刑诉法改革办案补助、业务装备费、培训费。

2.绩效评价总体情况

我部门在综合考虑项目运行的基础上,从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等各方面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争取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在执行中按月对预算进度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年底执行率均在98%以上,均能完成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但我部门绩效评价仍处于初级阶段,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不够紧密,我部门今后的绩效评价工作需要在注重培养专业人才,注重评价结果与绩效目标有机结合与合理运用上下功夫。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自治区检察院(本级)共有项目5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如下:

1.办案业务费

办案业务费主要用于保障我院办理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民事监督、监所检察、控告申诉、公益诉讼等案件所需的经费。项目年初预算2365.55万元,全年预算数2451.63万元,全年执行数2431.98万元,执行率99.2%。该项目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对民事、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的法律监督,切实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了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达到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任务。

2.业务装备经费

业务装备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检察业务技术装备和检察业务综合保障装备。项目年初预算255万元,全年预算数3204.91万元,全年执行数3203.71万元,执行率99.96%。该项目后期追加资金较多,主要为追加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该项目符合招投标采购的都按政府采购流程进行招投标管理,并在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项目公示,按采购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货款。该项目按期初设定绩效目标完成各项绩效指标值。

3.培训费

培训费主要用于保障全区检察机关领导素能培训、检察业务专项培训、综合业务专项培训、综合管理专项培训、视频网络培训及技能竞赛活动、岗位练兵等活动所需经费。项目年初预算252万元,全年预算数252万元,全年执行数252万元,执行率100%。该项目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党组会决议,大部门在我院检察官学院组织实施,项目由培训处和计财局统一实行日常监督,计财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对培训费执行标准进行审核,培训处按培训计划审核培训项目、培训人员等,有序安排每一场培训。

4.检察系统服装费

检察系统服装费用于保障全区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和法警人员所着制服及相应配饰所需的费用。项目年初预算1162.8万元,全年预算数1162.8万元,全年执行数1162.8万元,执行率100%。该项目按高检院《人民检察服装管理规定》定制服装,全部资金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资金。

5.刑诉法办案补助

刑诉法办案补助用于全额保障与刑诉法改革办案业务有关的直接和间接支出,主要支付办案差旅费、协助办案费、技术检验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保证办案业务工作顺利开展。项目年初预算420万元,全年预算数420万元,全年执行数420万元,执行率100%。该项目在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使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获得了应当尊重的权利,同时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权;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把刑诉法改革的成果予以固定化、规范化,完成了设定的绩效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01.36万元,比2018年减少181.08万元,降低8.70%。主要原因是:合理运用招投标采购方式,节约各项经费开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0.00万元,实际办理政府采购支出8586.5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万元,2018年减少1,313.55万元,降低100.00%,实际采购货物支出5543.52万元,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合同未备案,数据显示为零;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比2018年减少1,021.09万元,降低100.00%,实际采购工程支出774.18万元,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合同未备案,数据显示为零;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比2018年减少726.21万元,降低100.00%,实际采购服务支出2268.89万元,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合同未备案,数据显示为零。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127.7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3.1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630.1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33%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06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2,主要用于:经公车办核定的我院检察长(副省级)公务用车2;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主要用于:实物保障用车,用于主要领导干部公务出行用车;机要通信用车9辆,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机要、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公务等出行用车;应急保障用车2辆,主要用于: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公务等出行用车;执法执勤用车67,主要用于:一线办案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0,主要用于:办案应急指挥、应急检验、应急监测、应急检测以及押解犯人等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2,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急需用车;其他用车3辆,主要是用于检察官进修学院一般性公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2台(套),主要是信息化建设的网络设备、检察专网的密码设备、会议室设备、弱电、基层院会议终端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等,比2018年增加13.00台(套),主要原因是增加楼房消防改造工程、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等;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9台(套),主要是侦查指挥设备、电子物证实验室设备、电子检务设备、融媒体采编设备、各类信息化设备,比2018年减少10.00台(套),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系统里资产类别进行调整,统计口径变化。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为保障单位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十)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一)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十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三)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娄术楠    联系电话:0471-4628305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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