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蒙文
 
头部蒙文
今天是 支持IPv6网络
您的位置:首页>阳光检务>预决算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固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7)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3)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宫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14)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党委做好盟市检察(分)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盟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5)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6)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7)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监狱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劳教所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批捕、起诉。

    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4)对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调查办理。

    5)对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6)对自治区监狱局第二医院及其所属的新西老弱病残管教队执行刑罚、监管改造和医药购销活动实行监督。

    7)对保安沼地区农工贸公司、水电处、医院等非监管单位和社区开展巡回检察法律监督,提供法律服务。

    8)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3、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1)对辖区各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和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3)对各监狱移送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监狱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劳教所及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6)配合监所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7)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4、铁路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包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

铁路检察院履行全区范围内铁路系统的法律监督职能,承担对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办等工作。

1)对于管辖范围内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和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

5、检察官进修学院

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即不同级别的检察官由不同级别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1)对全区各级检察干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任职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

2)按照高检院的工作安排,承担了周边八省区的蒙语司法培训任务等。

6、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隶属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全面履行提供后勤保障的工作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一)机构设置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设处室27个,即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政治部(内设人事处、教育培训基层建设处、宣传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侦查信息情报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计划财务装备局、翻译处、监察室、机关党委、法警总队、出庭公诉一处、出庭公诉二处、未成年人检察处、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检务督察处、巡视工作办公室。

(二)单位构成

自治区检察院本级及所属独立预算单位共有12家,其中:财政拨款行政单位9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家。具体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检察官进修学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我部门2018年度决算收入总计28909.46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7636.1万元,增长35.9%;财政拨款收入28308.68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7035.32万元,增长33.07 %。具体说明如下:

(一)自治区检察院本级

自治区检察院本级2018年决算财政拨款收入18020.77万元,与年初预算12353.82万元相比,增加5666.95万元,增长45.87%。其中:

基本支出年初预算6170.82万元,决算财政拨款收入6638.90万元,决算财政拨款收入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468.08 万元,增长7.59%。主要为追加的在职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抚恤金。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年初预算4891万元,决算财政拨款收入4953.24万元,增加62.24万元,增长1.27%

    2018年追加电子检务工程建设资金4361.54万元。

    2018年拨入上年计划结转维修改造工程资金1195万元。

    2018年全区检察系统服装费872.1万元,比上年减少419.9万元,主要因为年初预算压减10%,调剂使用部分资金。

(二)所属二级单位

我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决算财政拨款收入10287.91万元,与年初预算8919.54万元相比,增加1368.37万元,增长15.3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追加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办案业务费等。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54,088.4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28,909.46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25,179.00万元;支出总计54,088.46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7,641.37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11,053.59万元,下降17.00%;支出总计减少11,053.59万元,下降17.00%。主要原因:一是年初预算压减业务经费10%,;二是因部门职能转隶,从办案业务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中划转部分经费至监察委;三是铁检院部分结转资金用于办公和办案技术用房,故年终结转资金减少。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28,909.4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8,308.68万元,占97.90%;其他收入600.78万元,占2.10%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36,447.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962.51万元,占35.60%;项目支出23,484.57万元,占64.40%

(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0,091.13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782.45万元;支出总计30,091.13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3,999.29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减少2,143.04万元,下降6.60%;支出减少2,143.04万元,下降6.60%。主要原因:一是年初预算压减业务经费10%,;二是部门职能转隶,从办案业务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中部分划转至监察委。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6,091.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959.96万元,占49.67%;项目支出13,131.88万元,占50.33%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959.9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825.4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退休人员工资、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较上年增加735.39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工资、新增员额制工资;公用经费2,134.51万元,主要包括:水费、电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取暖费、物业费、劳务费、福利费、公车补贴、差旅费等,较上年减少265.86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部门职能转隶,办公耗材等使用减少、办公费下降,办案业务成本相对下降;二是单位节约各项开支。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403.90万元,支出决算为343.44万元,完成预算的85.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20.09万元,完成预算的52.9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15.19万元,完成预算的89.5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16万元,完成预算的59.60%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我部门2018年因公出国境人次减少,且有1个团组3人次行程较短,国际间交通费较少,因此与年初预算差距较大;二是我部门2018年严格按照自治区公车办要求配置公务用车,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控制“外出花费”,严格控制日常车辆消耗及维护费用,减少“脚下耗费”,货比三家,降低开支;三是2018年我部门通过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加强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减少了公务接待费支出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343.4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0.09万元,占5.8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5.19万元,占91.80%;公务接待费支出8.16万元,占2.4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0.09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3个,累计6人次。主要用于一是参加高检院组织的中国检察代表团赴德国、荷兰访问1个团组1人次;二是参加高检院组织的赴加拿大执行“公益诉讼与环境司法保护培训”任务1个团组1人次;三是自治区检察院组织的赴蒙古国访问1个团组4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5.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43.82万元,用于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支出上年执法执勤用车购置费尾款17.1万元,小黑河地区检察院购置执法执勤用车支出26.72万元,车均购置费43.82万元,较上年减少108.6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检察院本级购置执法执勤车5辆,保安沼检察院购置执法执勤车12018年购置数量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71.37万元,用于业务部门办理各类案件支出的车辆保险费、修理费、燃料费,车均运维费1.81万元,较上年减少36.15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部门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从严控制车辆运行维护费,节约开支,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0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8.16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8.16万元,接待83批次,共接待585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接待上级单位以及同级兄弟单位来人;二是接待盟市院汇报工作来人。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82.44万元,比2017年减少293.75万元,降低12.40%。主要原因是:转隶后人员减少,导致机关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060.8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13.55万元,比2017年减少6,035.20万元,降低82.10%,主要原因是:2017年电子检务工程和智能语音平台建设两个大的项目属于货物采购,采购资金近4000万元,2018未发生如此大的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21.09万元,比2017年减少2,639.63万元,降低72.10%,主要原因是:2017年铁检两级六院进行办公和办案技术用房建设及维修改造,自治区本级进行主楼消防维修改造,2018年发生的维修改造项目结算资金较2017年少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26.21万元,比2017年减少211.98万元,降低22.60%,主要原因是:2018年信息技术服务、审计服务项目较2017年有所减少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50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2,主要用于:经公车办核定的我院检察长(副省级)公务用车2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主要为实物保障用车,用于主要领导干部公务出行用车;机要通信用车4辆,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机要、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公务等出行用车;应急保障用车2辆,主要用于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公务等出行用车;执法执勤用车109辆,主要用于一线办案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6辆,主要用于办案应急指挥、应急检验、应急监测、应急检测以及押解犯人;离退休干部用车2辆,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急需用车;其他用车4辆,主要用于检察官进修学院一般性公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9台(套),主要是警务区设备、信息化建设的网络设备、检察专网的密码设备、会议室设备、弱电、基层院会议终端系统,比2017年增加7台(套),主要原因是增加会议终端,用于会议使用;增加路由器,用于铁检两级六院数据交换使用;新楼弱电项目,用于新楼弱电工程改造项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9台(套),主要是侦查指挥设备、电子物证实验室设备、电子检务设备、融媒体采编设备、各类信息化设备 2018年未购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部门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1.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我们开展绩效管理项目共6个,包括办案业务费、检察系统服装费、蒙古文数字平台、刑诉法改革办案补助、业务装备费、专项培训费,预算资金共9062.6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5106.58万元、检察系统服装费872.1万元、蒙古文数字平台60万元、刑诉法改革办案补助418.95万元、业务装备费2353万元、专项培训费252万元。年底已全部支出。

    2.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职能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参加各类培训和工作会议,领会精神并及时传达给所属单位,依据相关部门要求,按时报送预算绩效工作进展情况。

    二是做好日常自评工作,按月对预算执行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三是加大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审批程序较多的专项资金提前办理采购、论证等前期手续,定期跟踪合同执行情况。

    3.主要经验

在预算执行中,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专款专用,其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均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信息化建设项目和系统服装费项目等均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后确定供应商,全年未发生废标或质疑等问题。办案业务符合招投标的项目也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按照部门集中采购和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以优惠率确定供应商,节约了预算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一)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十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娄术楠      联系电话:0471-462830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9813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预决算公开报告统计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8.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友情链接
其他链接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抖音
抖音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