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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时间:2016-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保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自治区检察院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树立平等保护意识

全区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积极履职尽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进一步强化主动性和责任感,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二、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从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出发,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强收“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涉恶犯罪,以及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财物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等暴力性犯罪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犯罪,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出发,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突出对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垄断经营、强迫交易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以及破坏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信心和热情。

三、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非公有制企业贿赂的犯罪;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非公有制企业生产停顿、交易中断的渎职犯罪案件。高度关注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发展问题,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不作为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活动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

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案件超管辖立案、越权办案、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造成的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以及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问题;监督纠正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务不当等问题。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加大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理诉求。注重紧密结合诉讼监督查处司法腐败,严肃查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背后的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从源头上遏制司法不公。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加强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努力营造权利平等、机遇平等、规则平等、诚信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快速便捷的诉讼通道,及时受理、办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

五、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确保办案效果

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在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时注重依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时注重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的生存发展,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查办非公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做好生产经营的衔接工作,不因办案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因办案而阻塞、中断企业合法的对外经营关系和流通渠道。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不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确需拘留、逮捕的,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对于已经羁押的,要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确需犯罪嫌疑人亲自参加的,在关键证据已经固定、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或者变更拘留、逮捕措施。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以及搜查等措施,避免引发或者加剧企业经营风险。确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要指定专人及时审查,发现与案件无关的,立即解除或者返还涉案财物。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的非公有制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对外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确保办案质量

坚持法治思维,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七个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既要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也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质量。

七、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以检察机关自身公正司法确保不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强化规范司法意识,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严禁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超越职权办案,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销费用,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等违法干涉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持零容忍,严肃惩处检察人员知法犯法、违规办案或者不履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犯罪

八、加强预防犯罪,结合办案从法律层面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帮助

紧紧围绕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预防犯罪,强化预防调查、预警预测、专题预防等工作,增强预防实效。检察机关的各个办案部门在办案的同时要自觉地承担起普法的责任,可以通过普法讲座、提供预防咨询、上门送法、释法说理、典型案例宣讲和“互联网+预防”等形式向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与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检企共建活动、吸纳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成为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召开非公有制企业高管人员警示教育大会等形式,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结合办理的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九、强化司法保护,拓展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途径

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严格按照管辖规定、诉求性质和法律程序办理,并及时予以答复,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充分发挥远程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减轻非公有制企业的诉累。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积极预防和严肃处理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受到的不实举报或者诬告陷害,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最大限度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人员的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更加注重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选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注重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听取非公有制经济界的声音,努力为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十、延伸法律服务,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司法资源扶助

主动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的经常性联系,建立检企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查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重大问题联合调研制度,通过灵敏、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沟通机制,及时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司法需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分析研究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慎重对待创新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

十一、强化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氛围

充分利用各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新闻宣传平台以及内蒙古检察机关的“两微一端”平台,加强宣传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增强主动权和话语权,形成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发布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涉嫌违法犯罪的重要新闻信息时,应当把握好报道尺度,加强请示报告,最大限度维护其声誉。对查办非公制企业及从业人员案件引发的舆情,要加强收集、研判,及时回应、正面疏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保障和促进措施落实到位

坚持把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自治区院各业务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的精神,制定本条线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各盟市分院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文件精神的实化、细化。上级院要深入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下级院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疑难复杂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主动争取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及时向党委报告、向政府通报情况。涉及立法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整合执法司法资源,充分发挥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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