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蒙文
 
头部蒙文
今天是 支持IPv6网络
您的位置:首页>阳光检务>文件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制度

时间:2014-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1年6月21检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来信来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当面来访等形式,向检察机关控申举报部门提出举报、控告、申诉和建议、要求,反映有关情况,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控申举报部门应当认真审查来信,文明接待来访,耐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反映,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条 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思想疏导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控申举报部门应设置专用接待室、专用举报电话、举报箱。要选派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法律、政策和文化素质的人员从事信访接待工作。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行事,高度负责,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来信来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 众办实事,取信于民。

  第七条 收到来信后要及时消毒,分检后,按内部分工,交有关人员阅处。

  第八条 对上级部门来函交办或院领导批示的信件要记清交办时间、意见、要求,写明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如有需要说明情况的,应注明备查。

  第九条 接待来访要对群众当面反映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认真解答、处理。实行文明接待。接待人员要仪表端庄,着装整洁,热情服务,耐心说服。做到来有迎声、问 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有回声。

  第十条 接谈时要仔细审阅来访材料,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有目的询问来访人,把来访人陈述问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简明扼要地记录在控告、申诉案件受理情况 登记卡上。

  第十一条 认真接听群众通过电话反映问题。要认真登记,把问题性质、时间、地 点、人物、涉及数额、证据等主要内容记录清楚。要规范用语,做到及时、热情、礼貌、耐 心。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信访件,要根据具体内容和问题性质,按照案件管辖、分 工,分别移送有关部门归口办理。在归口分流过程中,要注意准确性和严格按程序办理。对要求投案自首的案件,要对投案者的案由、姓名等内容详细记载清楚,并填写《主要信访呈报表》呈送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来信来访材料认真及时地转交、移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并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或《重要信访呈报表》呈报领导批示。要熟悉案件管辖分工及级别管辖的规定,属于检察机关范围内的信访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转本院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其他检察院。

  第十四条 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对检察长接待后批示的举报、控告、申诉 等案件,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解决。控申举报部门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审查,并将结果适时报告检察长。

  第十五条 重视初信、初访的处理工作。要抓准问题,该自办的自办,该转办的转办,层层负责,逐级落实,加强督促、查办工作。并及时将分流及查办的情况反馈给信访人。力争把问题一次性解决好。

  第十六条 要做好上访老户的接待工作。按照司法、党政各机关分工管辖,讲明应承办单位,并指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且做过处理的,要告诉办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劝其息诉。必要时配合有关机关做好善后工作。对转请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告知承办单位,并指出解决途径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 要做好集体上访的接待工作。坚持疏导为主,化解矛盾,区别对待 ,合理解决的方法,弄清原因,及时向检察长报告,采取果断措施。并在当天将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告急”访。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紧急或流露出危险情绪的告急访,可不受管辖范围限制,要认真接待,稳定情绪;提高警惕,注意观察,抓住主要矛盾,做好转化工作,同时要及时向检察长汇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做好特殊主体的信访处理。对于涉外、人大代表、知名人士等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对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依法及时督促查处;不属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要及时、准确转有关部门,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并将结果及时告知信访人。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外信访案件,要及时交外事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手段或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的事项, 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做好来信来访的答复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给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回复,告知其办理情况或处理结果。对于信访人,针对不同类型同时可给予赞许、鼓励或说服工作,劝其息诉,或说明性、安慰性答复。尽量做到准确、留有余地,有些不宜书面答复的可口头告知,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二十三条 要做好具有特定意义的敏感时期的信访接待工作。坚持原则,依法行事,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做好值班、排查、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十四条 来信来访案件线索的审批办理程序:

  ()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厅(处、科)级或其他具有特殊主体的案件线索,指定专人审查,提出意见,处()长阅后, 由检察长决定。处()级以下干部案件线索,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由处()长审批。

  ()案件交办、调卷、立案:案件交办、调卷、立案,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阅后,由检察长决定, 依批示办理。

  ()涉及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单位案件线索,一律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阅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来信来访线索交办和移送管理。对于交办下级院要结果的案件,或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三个月内未将结果报来的,承办人要进行督促,必要时可发“案件催办函”。对于逾期未报查办结果或阶段性进展情况的,要进行催办。

  第二十六条 对于长期上访蛮不讲理,或缠诉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要严肃的给予批评教育,经劝阻无效,严重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可交由公安机 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信访件微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科技水平。建立健全“文明接待室”有关资料,为评比、验收“文明接待室”奠定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其他链接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抖音
抖音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