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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的直属机构。下辖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一、历史沿革

  1980年3月4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筹备组成立;10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呼和浩特分院正式定名,下辖包头和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1982年5月1日正式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主要办理审查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的刑事案件及与铁路有关的经济、法纪、涉外等案件。

  1982年10月,分院增设政策研究室和控告申诉检察科; 1984年10月,增设法纪检察科。1985年,增设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行使基层检察院的权力,受分院领导。

  1987年5月31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消,分院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行政隶属呼和浩特铁路局,业务隶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领导包头、集宁、呼和浩特三个基层铁检院工作。

  2009年7月8日,按照中央六部委文件要求,在高检院和自治区院的领导下,分院积极推进铁检机关管理体制改革。

  2012年6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呼和浩特铁路局签订移交协议,至此,呼铁检察分院一次性整体移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领导呼和浩特、包头、集宁、通辽、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向自治区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负责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报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后进行侦查。

  3.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4.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实施法律监督。

5.负责开展由自治区检察院指定分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并领导下级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6.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监管场所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领导下级检察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8.负责对下级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协助自治区检察院管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开展干部考察、公务员考核等工作;

  10.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计财装备等工作,管理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1.负责管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2.负责管理和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13.协助自治区检察院管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14.负责其他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承办的工作。

  三、机构和人员

  内设机构改革后,分院设12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新闻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务督察部、计划财务装备局、检察技术信息部、司法警察支队。另设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分院编制63个(政法专项编54个、事业编9个),现员71人(政法专项编48人、事业编3人、聘用制书记员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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