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要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采购人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核对财务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账,对采购人申报的有关资产损失进行经济鉴证,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出具鉴证意见。
2.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3.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采购人之间要建立定期沟通、固定联系人和重大问题反馈联系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要定期将经济鉴证工作进展情况与采购人保持沟通。如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协调的事项,采购人可随时召集会议。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确定本单位负责经济鉴证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上报采购人。
(3)重大问题反馈联系制度。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遇到重要、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馈情况研究解决。
4.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必须有工作资质,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及鉴证政策和程序,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5.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招标人对约1万件(套)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房屋、车辆)账实相符情况、实物在库、使用情况、存放地点、资产状态等进行逐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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