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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砍伤他人后被送进医院,缘何?
时间:2016-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和林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涉案精神病人韩梅梅在位于和林县某村的自己家中欲挽留其女儿留下陪其过夜,因女儿不允,便转问与其女儿一同玩耍的本村女童小红能否与其住一夜,小红也没有答应。韩梅梅便拉着小红进入厨房并取出菜刀,行至堂屋后,韩梅梅用菜刀将小红的右手从手腕处砍下,并将小红的左臂砍了四、五刀,在小红被家人抱走抢救时,韩梅梅尾随出门将小红被砍下的右手扔在邻居家的房顶上。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鉴定,小红右手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体表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韩梅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经审查,涉案精神病人韩梅梅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韩梅梅在案发后一度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其因无人支付医疗费用而出院后仍继续出现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回村后给当地村民带来恐慌,其家人亦无能力对其进行有效的看管和治疗。和林县检察院据此向和林县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该案现已开庭审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