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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五被告领刑
时间:2014-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4年7月9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发地达茂旗以蒙汉双语公开审判了一起在达茂旗境内发生的非法猎杀珍贵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唐某犯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另三名被告人犯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五名被告人为达茂旗满都拉镇(与蒙古国接壤)的村民,五人在吃饭闲谈中提起蒙古国境内有野驴出没,抱着好奇的心态五名村民驾车到蒙古国境内,看见有野驴栖息就拿起猎枪射杀了两头蒙古野驴,将野驴头、蹄、内脏清理后将其肉和骨头拉回了我国境内。

  蒙古野驴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属世界濒危动物。蒙古野驴外形似骡,体长可达260厘米,肩高约120厘米,体重约250千克。现存蒙古野驴总数量约3000只,栖于开阔草甸和寒冻半荒漠、荒漠地带。

  此案的审结给缺乏法律意识的牧民群众敲响了警钟,提高了牧民群众对非法猎杀国家濒危野生动物后果严重性的认识。通过本案,希望社会各界都重视保护国家濒危野生动物,有关单位多措并举,提升群众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威慑非法猎捕分子,为草原生态建立牢固屏障,创造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