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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旗检察院对一未成年人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
时间:2019-04-19  作者:宝力日玛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5月的一天,小强(化名)未满十八周岁和三个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达茂旗百灵庙镇某小区盗窃摩托车两辆;20187月的一天,小强和另外两个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在百灵庙镇A小区和B小区盗窃钱江摩托各一辆。盗窃所得的四辆摩托车经达茂联合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750元。 

  达茂旗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案发时小强系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认罪认罚,且盗窃财物数额刚过立案标准。其家属也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同时该院向侦查机关咨询了意见也无异议。综合以上因素,该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该案是达茂旗检察院首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该院邀请达茂旗百镇社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援助律师签订了三方监督考察协议,与该院共同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强在考验期内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同时,针对小强的监护人在小强的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和沟通,对其不良行为也没有尽到有效管教,在宣告的过程中,检察官对其监护人进行了训诫教育,要求其做好监护义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小强进行了心理辅导,希望他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开始新的生活。宣告结束后,未检负责人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小强(化名)及其监护人、法律援助律师建立了未成年人监督考察微信群,以便对小强(化名)进行全面的实时监督。百灵庙镇司法所还为小强(化名)建立了个人帮教档案,对考察帮教活动情况及时、如实、全面记录。 

  今后该院将对未成年案件依然会保持高度关注,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实践生活中的适用更加完善,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