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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检察蓝”坚守一方“青山绿” 包头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宣判
时间:2018-1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7日,包头市青山区检察院提起的包头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马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要求其继续对被污染土壤恢复治理,承担恢复治理费用,直至达到国家环保部门验收标准,承担鉴定费26.2万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本案也是包头市检察机关首例立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马某某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收购大量废旧电池,并将收购的废旧电池在其租住的院内厂房里拆解,将电瓶里的电解液倒入货车马槽内,通过一条塑料制长管将电解液倒入房内事先挖好的渗坑内。马某某对废旧电池堆存区、电池拆解区、存放电解液的池均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废弃的铅蓄电池、废弃的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属于危险废物。经包头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坑内的废水ph值、镉、磷、铅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三倍以上,属于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经环境污染鉴定中心鉴定,土壤污染面积约110平方米,土方量约255立方米,对环境造成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6.2万元。 

  10月24日,马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部部长王艳伟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检察机关职责。检察官以电子示证方式向法庭举证示证,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被告人马某某表示认罪服罚。庭审最后,公益诉讼人对保护环境、维护公益等方面进行普法,希望马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庭审引起全社会的深刻警醒和反思,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共同肩负起各自应尽的责任。 

  因本案是包头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无经验可供借鉴,办案中又涉及到危险废物的认定、涉案电解液的危险特性等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公益诉讼人多次咨询环保专家,在实际修复过程中面对修复治理程序、措施、修复费用等一系列问题,无法有效解决,青山院积极推动与法院、环保、公安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围绕被污染区域的修复与治理情况展开讨论,对该案修复治理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加速修复治理的合力,使被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治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 

  青山区检察院贯彻落实“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立体化生态检察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污染者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增强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意义重大,在迅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坚决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青山区检察院将用一片“检察蓝”坚守着青山区的青山绿水蓝天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