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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检察院坚持“四个统一” 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时间:2018-07-12  作者:王慧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逮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在一定时间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措施,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2018以来,鄂托克前旗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始终把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始终坚持“四个统一”,积极履行审查批捕职责,严把批捕案件质量关。 

  坚持“一案一提、一人一讯”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相统一。审查逮捕环节是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该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除仔细审阅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之外,始终坚持“每案必讯”的工作机制,向犯罪嫌疑人书面送达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听取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通过讯问来严格审查、核实证据,延伸对犯罪起因和结果的审查,查清阅卷时发现的矛盾和疑点,及时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立案监督线索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排除非法证据,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产生。 

  二是坚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与把控源头案件质量相统一。 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较短,为有效提高审查逮捕的效率和案件质量,该院将传统的“以纠为重”改变为“以防为重”,坚持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中通知介入和主动介入相结合,提前把脉侦查取证常见风险点,将案件审查关口前移。通过介入,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引导侦查人员合法、及时、准确、全面收集、固定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杜绝瑕疵或非法证据,减少了关键证据遗漏的可能,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而增强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形成证据闭合锁链,防止因片面取证导致错误逮捕,在源头上提高报捕案件的质量。 

  三是坚持审查逮捕环节刑事和解和释法说理相统一。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在确定案件符合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后,由员额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以往表现、家庭情况、赔偿能力以及双方是否有接受调解的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采用电话访谈、当面约谈、远程接访等方式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提高司法效率,提升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是坚持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咨询专业人士相统一。 

  为适应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切实解决检察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该院及时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制度,交流办案经验,拓宽办案思路,提升办案能力。对于案情疑难复杂、犯罪事实、证据认定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均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参会人员逐一对案件的现有证据进行分析,并发表个人意见,最终形成统一决议。涉及鉴定意见等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咨询专业人士进行讨论,确保每一个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得到公正处理,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出现在老百姓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