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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院出台“15条措施” 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时间:2018-12-19  作者:  新闻来源:自治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字号: | |

  12月18日,内蒙古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五条措施》,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高检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的重要举措。据悉,措施出台前经过了深入论证,并专门征求了民营企业家意见,做到四个注重,营造五大环境,建立六项机制,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为落实政策、保护产权、稳定预期、激励创新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个注重

 

  注重落实平等保护理念。依法保护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于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能认定为犯罪。

 

  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批捕、起诉条件,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

 

  注重权利救济和追赃挽损。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绿色通道”,依法受理、优先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配合、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追赃挽损、处置涉案财物,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及时告知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五大环境

 

  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大对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犯罪,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

 

  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懒作为的监督纠正机制,有效运用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营造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强化对涉及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名誉权等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切实保障企业创新权益,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重点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的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违法执行、不履行执行职责的案件,避免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

 

六项机制

 

  健全检企服务对接机制。实行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以及各部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司法需求,为企业排忧解难。

 

  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机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和律师接待信访人、参与矛盾化解等制度,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重点案件回访机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认真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联意见。组织检察官对涉民营企业的重大侵权案件进行回访,听取涉案企业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意见建议。

 

  完善备案审查机制。对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不批捕案件、不起诉案件,以及重大敏感案件、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等,及时报上级院备案审查,强化上级院对下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全区检察机关统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建立联合调研机制。组织联合调研,研究解决民营经济依法健康运营、转型升级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对制度漏洞和管理隐患提出改进和预防对策,促进民营企业提升防范风险能力。

 

  完善法治宣传引导机制。通过组织专题法律讲座、典型案件庭审观摩、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公布典型案例等活动,提供高效便捷法律服务,帮助和促进民营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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