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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内蒙古日报》第10版
“这些年,山上野生动物多了,我就想着打几只吃、卖点钱,不懂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更不理解什么是碳汇。现在我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多参加志愿服务,守护好身边的环境。”近日,巴某某向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认罪。
今年3、4月间,巴某某等11人因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多次结伙在巴彦嵯岗苏木林草结合带非法狩猎野生狍子(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18只。接到线索后,该院检察官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询问相关证人、实地踏查等方式,查明了被猎捕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资源受损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经鉴定,生态环境损害共计5.4万元。巴某某等8人实施非法狩猎野生狍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我就打了几只狍子,没卖多少钱,为什么还要交认购碳汇赔偿金呢?”调查阶段,巴某某疑惑地问。
“非法狩猎不仅损害了野生动物本身,也损害了森林、草原整体生态系统,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远大于涉案动物非法流通的价格。认购碳汇是对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司法创新,可实现对不可原位同质直接修复的情形进行替代性修复。缴纳认购碳汇赔偿金就是一种对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有利于生态环境资源的整体保护。”检察官详细地向巴某某等说明了其行为的违法性。
对此,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进一步向巴某某等说明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生态修复的必要性,详细介绍了认购碳汇的重要意义。巴某某等均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缴纳5.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以替代性生态修复。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模式,探索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来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该院加强司法协同,与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法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的意见》,积极探索化解公益性矛盾纠纷,实现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让破坏者变为修复者,真正发挥好公益诉讼案件的教育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