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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五原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减免罚金刑

时间:2020-07-09  作者:沈静芳 杨雅楠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7月8日《检察日报》第12版:检察建议减免罚金刑 

    

  “谢谢你们卸掉了我身上的大石头。我虽然年纪大了,但也要好好改造!”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检察院检察官王丹与人民监督员辛建刚对社区矫正人员回访时,83岁的赵某眼泛泪花。 

  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中,王丹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赵某在服刑期间缴纳罚金3000元,剩余罚金一直未缴纳。在准备向法院建议履职前,王丹电话约谈了赵某。“检察官,我83岁了,没有生活来源,老伴儿又是残疾人,剩下的罚金能不能不交?”赵某试探着问。   

  王丹立即向该院检察长苏虎作了汇报,苏虎表示,检察助力脱贫攻坚,就要避免当事人因案致贫,如果赵某合法合规提出减免罚金刑的申请,检察机关应当立案审查。于是,王丹专门到赵某家走访,向他释明减免罚金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告诉赵某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赵某很快提出了申请,该院进行立案审查。 

  为让监督事项更具说服力,王丹和同事通过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方式,到赵某所在村社、派出所、当地医疗机构以及乡镇政府等地展开调查,确定赵某的家庭收入不足以保障夫妻二人最低生活标准,缴纳罚金会让本就入不敷出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 

  案件调查期间,王丹与执行法官沟通,主动说明情况。针对法官提出的“减免罚金刑由检察机关提出是否有法律依据”等问题,王丹从最高法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中找到了答案: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要求被执行人或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情况后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甚至帮助申请人履行证明责任。通过共同研判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案例,执行法官转变思路,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为赵某争取减免罚金的工作。  

  案件调查终结。5月中旬,在赵某家中,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通过公开宣告送达的方式,将建议法院免除赵某剩余罚金刑的检察建议及案件卷宗送达法院执行法官。 

  人民监督员李福和表示:“站在律师的角度,我认为赵某的情况符合减免罚金刑的法律规定,检察建议证据确实,于法有据;站在人民监督员的角度,我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体现的是民生关怀,值得点赞。”   

  6月5日,法院将免除赵某7000元罚金的裁定,连同检察建议书的复函一并送达检察院,并在感谢检察院的同时,表示在今后财产刑执行工作中会继续提高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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