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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5-01-10  作者:  新闻来源:自治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字号: | |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2024年以来,内蒙古检察机关在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中,以坚持践行“三个善于”全面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涉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养老、保险、住房、环境、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问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与相关部门协同共治,共同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形成了一批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次筛选发布10件“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案例1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梁某某、李某某医保诈骗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严厉打击医保诈骗案件,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积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医药机构及医保经办部门规范管理,联合多部门建立监管长效机制;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升公众防范意识,为医保基金安全和医疗秩序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2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翟某、周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帮助老年人守好“钱袋子”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众型养老诈骗案件中,坚持系统思维,积极履行侦查监督职责,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立案监督等措施全链条追诉犯罪分子,高质效惩治养老诈骗犯罪行为;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不断巩固和扩大追赃挽损效果,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秉持惩防并举做好以案警示法治宣传,从个案办理的法律效果带动犯罪预防的社会效果,进而实现“检护民生”帮助老年群体守好“钱袋子”的政治效果。


案例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机动车互助(安全)统筹领域系列监督案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机动车互助(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并非商业保险。在适用保险法判令统筹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付,免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因部分统筹公司资金链断裂,失信、破产,无力赔偿,致使被侵权人权益受损。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监督纠正判决中将“统筹”认定为保险的问题,依法明确各方赔偿责任,帮助被侵权人解决索赔困难问题,并通过数字检察,遵循“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路径,促使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推动加强统筹行业行政监管,有效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把监督成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案例4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姚某等37人与某能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为民解“薪”忧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农民工的血汗钱、辛苦钱,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劳动报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与人社局、司法局等部门建立多元协作机制凝聚合力,共画根治欠薪“同心圆”;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成立专案组协助当事人梳理法律关系,跨省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支持起诉后最终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101万余元,有效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以检察“力度”守护民生“温度”。


案例5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晋某某等人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审判程序检察监督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时,不仅要依法监督,更要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切实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秉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深入挖掘纠纷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多方力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动解决困扰当事人十余年的办房本难题,切实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为检察机关高质量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出有益探索。


案例6内蒙古自治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李某某、薛某某诉内蒙古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对视同工伤的认定确应严格把握,但不宜不区分具体情形,将发病后未径直送医的劳动者完全排除在认定视同工伤的范围之外。对劳动者确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且发病紧急而死亡的特殊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行政机关不当限缩《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条款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的方式监督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7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督促整治宫颈癌疫苗接种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妇女权益保护

【典型意义】

疫苗能够预防多种疾病,事关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近年来,宫颈癌疫苗供不应求,导致疫苗销售、接种环节乱象频发、安全问题凸显,威胁广大女性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挖问题根源,督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压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堵塞社会治理漏洞。对于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检察机关广泛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估,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真正得到维护,广大群众健康切实得到保障。


案例8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督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保护乡村人居环境

【典型意义】

乌梁素海污染问题表现在水里,成因在岸上,根源在流域生态系统受到破坏。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针对在乌梁素海流域内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持续推进乌梁素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绿水青山;敢于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对于行政机关部分整改、虚假整改情况及时跟进监督,统筹推进乌梁素海全流域全要素综合治理,积极当好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公益卫士”。


案例9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江某与赵某、刘某身体权纠纷支持起诉案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支持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同时,依托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优势,联合妇联、民政、司法社工,为被害人提供心理、教育、医疗等多维度救助。借助该案与法院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完善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针对案件中发现的旅馆业经营不规范问题,促推公安机关通过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系统升级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未检综合履职优势,强化系统审查,精准发现监督线索,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10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推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通过上下联合救助,协同退役军人事务局、街道社区等部门落实法律援助、困难帮扶、跟踪回访等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全面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合力撑起退役军人“保护伞”,以检察履职增进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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