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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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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的集中体现,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近年来,内蒙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以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为契机,不断创新工作模式,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了一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此次,我们选取了5件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不同经济领域,虚假诉讼采取手段各不相同,检察机关查办做法各有所长。以下案件的办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和法治环境,树立了检察监督权威,彰显了检察监督质效。 

 

  1.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章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隐瞒债权入股虚假诉讼监督案 

  2.包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黄某某伪造公章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3.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郑某某等人虚构拖欠工资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4.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甲等涉恶势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5.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姚某某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章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 

  隐瞒债权入股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黑社会性质组织 隐瞒债权入股 虚假诉讼 抗诉     

  【基本案情】 

  某印务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注册成立,闫某某占股78%、徐某某占股22%。2007年,闫某某与章某甲口头约定,由章某甲向某印务公司投资600万元占股40%,同时约定在股权变更前,投资款每到账一笔就由闫某某向章某甲出具一份借条作为凭证。2007年至2009年7月31日,章某甲累计向某印务公司投资355万元。2009年7月底,章某甲殴打闫某某迫使其同意将已经投资到账的资金入股某印务公司并占股51%,由张某某代章某甲持股。2009年8月19日,某印务公司在工商部门完成了股东变更登记。 

  2014年2月25日,章某甲隐瞒其对闫某某的债权已经入股的事实,用其投资入股时闫某某出具的借条,指使其姐姐章某乙以债权让与为由,向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某印务公司的部分设备,并于同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该公司偿还借款600万元。 

  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印务公司偿还章某乙445万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章某乙追加了闫某某为共同被告,要求某印务公司与闫某某共同偿还债务。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判决某印务公司及闫某某连带偿还章某乙445万元。判决生效后,章某乙申请强制执行,闫某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名下三套房产被查封。 

  长期以来,以章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非法经营、高利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利用诉讼实现非法债权,涉及14件民事案件。本案是章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之一。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 

  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审查企业工商档案登记资料,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情况、验资报告、年检报告以及刑事侦查卷宗等材料,该院认为,章某甲隐瞒其对闫某某的债权已经入股的事实,以闫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于2020年6月1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章某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形成内部合力。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通过内部协作,“一案多查”从裁判结果监督延伸至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监督,全流程搜集涉及虚假诉讼的证据材料,形成了打击虚假诉讼的检察合力,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实现了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协同化办案。 

  2.整章建制,畅通受理查办机制。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积极沟通协调,会签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规定》,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的合作机制,以及虚假诉讼防范、发现、追究和制裁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3.用好用足监督方式,深化监督。审查裁判结果是否正确的同时,注重审查和监督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审判人员及审判程序违法、执行违法情形,深挖其中隐藏的审判人员违法犯罪线索,把案件办“精”、办“透”。本系列案中,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对23件案件进行民事检察监督,其中:提出抗诉1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提出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10件,提出执行违法检察建议2件,实现了“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有机统一。 

 

  包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黄某某 

  伪造公章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劳务合同 伪造印章 虚假诉讼 民营企业 抗诉    

  【基本案情】 

  为承包包头市某金融文化中心消防工程,2013年3月1日,黄某某伪造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公章,与西安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了该工程项目的劳务部分。2013年11月11日,西安某科技公司与黄某某将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方变更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黄某某施工队”,并对该前述工程的劳务分包事项进行了约定。黄某某于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期间,雇用胡某某等26人为该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后因黄某某等人拖欠工资及误工费712294元,胡某某等人诉至昆区人民法院,请求西安某科技公司、内蒙古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昆区法院依职权追加黄某某、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为第三人,判决黄某某向胡某某等26人支付712294元劳务费用,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裁定上述26件案件按撤诉处理。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本案审理程序违法,涉嫌虚假诉讼,主张该案与该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围绕申请人的主张,检察机关依法调阅原审案卷,深入西安、江苏等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有关证人进行了询问,查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向该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致使该公司未能参加庭审,并查明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并未授权黄某某以其公司名义与西安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相关工程款计算事宜,而是黄某某私刻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相关结算。而西安某科技公司与黄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未核实过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后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该院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提请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于2018年9月20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昆区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8月27日,昆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向胡某某等26人支付所欠劳务费712294元,西安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承担责任。西安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经审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依法准确定性,对单方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当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包括单独伪造证据,本案黄某某伪造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公章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致使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无故被牵涉到诉讼中,损害了该公司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诉讼秩序,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 

       

  2.根据履职需要,充分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金融机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本案承办检察官赴外省调取相关证据,最终查清事实真相,提出抗诉后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3.积极跟进监督,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跟进监督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重要手段,是体现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双重效果的重要方式。本案昆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未被采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及时跟进监督提出抗诉,两级院接力监督,最终使案件得到纠正。 

 

  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郑某某等人 

  虚构拖欠工资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劳务合同 拖欠工资 虚假诉讼 民营企业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4日,某建筑公司承包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韩某某,韩某某又二次转包给郑某某、白某某。双方约定郑某某负责雇佣工人、施工管理,白某某负责沙石、器械等的投入和供应。工程结束后,2017年5月郑某某伙同其妻子先后找到张某某等23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捺有手印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伪造了工人考勤表、授权委托书,虚构了雇佣工人工资1,467,640元的事实。 

  2018年1月,郑某某以张某某等23人的名义陆续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某、白某某支付张某某等23人劳务费合计1,467,640元,某建筑公司、韩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张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庭审过程中,郑某某申请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该院作出裁定冻结了某建筑公司1,555,237元存款。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发现该案件线索,及时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针对本案存在的多处疑点,两级院依托一体化办案优势,充分发挥民事检察部门人员熟悉虚假诉讼案件规律的优势,刑事侦查与民事调查取证同步进行。经调查发现,23名原告中,存在通过伪造考勤表等方式虚构劳务关系、虚增劳动时间的情形。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优先受偿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的目的,捏造雇佣农民工的事实、伪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据,唆使多位虚假务工人员出具虚假证言,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 

  2019年11月11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启动再审后对23起案件全部改判,驳回了张某某等23人的诉讼请求。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就该旗法院一审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均被采纳。2019年11月28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等人虚假诉讼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郑某某等人犯虚假诉讼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1.民刑并行,及时保护当事人权益。本案系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领域。检察机关将平等保护的办案理念融入到办案中,实现刑事审查起诉与民事检察监督并行,有效避免了“先刑后民”的办案思路下因民事案件监督迟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弊端,实现了民刑交叉类案件的高效办理。 

  2.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履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两级院上下联动,改“单兵出击”为“团队作战”,为办案凝聚更大合力。主动作为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及时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有效打击、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规范引导社会大众依法正确行使诉权,对遏制民营经济领域虚假诉讼发生具有现实意义。 

  3.一案多查,发挥辐射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生效判决进行监督的同时,发现系列案件中审判程序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及时向法院发出审判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均被采纳。通过一案多查,切实发挥典型监督案件的引领示范效应。 

 

  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甲等 

  涉恶势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涉恶势力 非法利益 虚假诉讼 再审检察建议 提出抗诉   

  【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周某某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由周某某出资,刘某甲负责介绍借款人并负责讨要债务。在讨要债务过程中,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多次指使杜某等人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归还周某某及刘某甲本人借款或高额利息和要账产生的费用为由,对借款人、担保人采用要挟、恐吓、威胁、逼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在借款人、担保人无能力偿还借款及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先后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杭锦后旗两地逼迫郭某某、杨某、张某某等11人打下虚假借条,不让借款人在借条上填写出借人名字及借款时间。后刘某甲将虚假借条出借人写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名字,重新确立虚假的民事借贷关系,并以虚假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44件,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通过向法院强制执行,使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负担高额非法债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过程中,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联系,在一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中发现以刘某甲为首的恶势力集团长期以来提起大量虚假诉讼并获胜诉。通过系统查、关联查等工作方法,对刘某甲及相关人员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及研判、调查核实,查明刘某甲等人共向当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4起,涉及被害人11人,涉案金额高达3037600元。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甲同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非法损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其所主张的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遂以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方式对44起案件启动监督程序。 

  2020年,刘某甲涉恶势力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44起案件,法院均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再审全部获得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典型意义】 

  1、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刑民检察协同作用。实践中,涉恶势力犯罪常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被害人签订借款等相关协议,借民事纠纷之名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受害人迫于压力往往不会申请监督。民事检察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同联动,善于从刑事犯罪中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线索,依职权启动民事监督程序,维护司法权威。 

  2、精准监督,依法主动调查虚假诉讼。检察机关要提高主动调查核实的意识,对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以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查阅案卷等多种手段对案件线索进行深挖,通过强有力的调查取证和审查核实,收集有效信息,切实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精准监督。 

  3、加大打击力度,倡导诚信诉讼。该系列案是涉恶案件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此类案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案件再审全部改判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一次重拳出击,对倡导当事人依法维权、诚信诉讼具有重要教育意义。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姚某某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 伪造授权委托书 虚假诉讼 妻共同债务 再审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唐某某起诉至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姚某某、白某某向其偿还欠本金65604元及利息8722元。姚某某以白某某丈夫名义,持白某某授权委托书参加法院调解。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姚某某、白某某偿还唐某某借款本金65604元及利息8722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姚某某、白某某未按时履行,唐某某申请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白某某因银行卡被法院冻结,方知涉案。白某某在阿拉善左旗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期间未接到任何法律文书,本人未出庭也从未委托姚某某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白某某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调取相关案卷,对白某某、唐某某、姚某某等进行询问,经审查认为:姚某某隐瞒已和白某某离婚的事实,在未获得白某某授权的情况下冒充签名,向法院出具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白某某参加本案调解,达成和白某某共同向唐某某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调解协议。本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侵害白某某的合法权益,妨害国家司法秩序,构成涉虚假诉讼。2020年10月29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0年11月17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回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于2021年6月23日重新作出民事调解,白某某偿还唐某某借款9463元,自2021年7月起,每月偿还789元;姚某某偿还唐某某64323元,自2021年7月起,每月至少偿还500元。 

  【典型意义】 

  1.虚假民事调解妨碍司法秩序,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本案姚某某单方伪造授权委托书,隐瞒与白某某离婚的事实,骗取法院调解书,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白某某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当依法打击。     

  2.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核实。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诉讼,如夫妻双方仅一方参加诉讼,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双方的婚姻关系在诉讼期间是否发生变化,授权委托书是否存在伪造等情形,全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运用调查核实权,还案件事实本来面目。 

  3.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诉权。本案中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仍需进一步核实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再审后重新作出调解书。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彰显检察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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