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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畅通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渠道,协力强化自然资源监管保护。
破解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难题《意见》指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后,认为人民法院存在应受理而不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应予执行而裁定不予执行、怠于执行、不规范执行等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加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促进自然资源领域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意见》明确,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涉自然资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配合机制,形成争议化解工作合力,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探索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自然资源监管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下一步,自治区检察院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重大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促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